文章来源|《齐鲁学刊》2023年第5期摘要: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预防企业犯罪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正当性基础,这是该制度具有刑事激励功能的前提。针对性整改说与体系化整改说并非绝对对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模式应融合这两个学说,以针对性整改为切入点,以体系性整改为目标,双维推进合规整改工作。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估应采纳检察机关与企业的双重视角,不能忽视双方主体的利益。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整改..
2023-10-26
“通过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新业态司法研究课题,我切身体会到司法机关立足劳动者和平台的法律关系,回应社会关切,对应当保障的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又跳出司法看发展,强化大局意识,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各方深化法治意识,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组深入天津法院调研并座谈,全国政协委员、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晖谈了自己的感受。“法治化..
2023-10-26
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10月23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先生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为创造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奇迹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
2023-10-24
2021年12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绿地汇创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开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以及要求申请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的行为,申请人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2021年9月9日,被告(绿地汇创业委会)发布《业主大会公告》及表决票样式,告知本小区物业服务合..
2023-10-23
1.如何把握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思路和原则?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程序构造、证据规则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主体、事实等方面可能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导致案件的民事、刑事部分在程序处理、实体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织、影响,就是所谓的民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
2023-10-19
1.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2.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3-10-19
红网时刻新闻10月16日讯(记者肖娟)你是否有闲置的银行卡需要“断舍离”?继组织保险公司开展为人身保险“睡眠保单”清理专项工作后,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本次“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自2023年10月起,持续1年,由各银行机构对“沉睡账户”持有人进行提醒和通知。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6、7张,你有几张?“沉睡账户”提醒提示工作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期间开展的“为民办实事”专..
2023-10-18
【裁判要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裁判时机成熟,人民法院方适合作出裁判的观点。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都已具备。如果“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者“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就属于裁判时机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
2023-10-17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但是我国法律又规定了,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混同又细分为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财务等方面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
2023-10-11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采取何种保证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仍然是较为困难的问题。本文通过以下13个问题,力图厘清区..
2023-10-10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