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蕴含着具有“发生学”意义的政理、哲理和法理。其政理为“保持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高度自觉”,其哲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其法理为“以良法引领推进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政治为统领、以人民为本位、以问题为导向、以系统为理路。新修《监察法》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研究成果和实务部门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法..
2025-03-03
“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以高远的历史眼光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深刻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旗帜鲜明澄清错误认识、廓清思想迷雾,强调:“反腐败斗争必须坚定不移,任何犹豫动摇、松懈手软或半途而废,都将犯颠覆性错误。”日前召开的省第十二届纪委第五次全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
2025-02-10
要坚定斗争决心,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推动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深化探索“三不腐”贯通融合的有效载体,健全风腐同查同治机制,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协调联动,从个案查处到系统治理全面发力,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以历史眼光、战略高度,强调“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025-02-09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4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国内外形势,系统部署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为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奋发有为,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向上、结构不断向优、发展态势持续向好。一、2024年我..
2025-02-06
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等,主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实践研究”“中国社会变迁与刑事诉讼研究现代化”等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课题10余项,出版《中国社会变迁与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刑事诉讼分权制衡理论问题研究》等多部专著,在《政法论坛》《法学家》等法学权威刊物..
2025-02-04
管理好一家企业都需要什么样的能力?有人说要有战略前瞻的眼光,有人说要组建和带领好团队,有人说要不断创新技术,也有人说要抓好运营管理、降低成本、有竞争力,这些都对,但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所有这些都可以在三张表里表达出来,都可以汇聚到三张表里去,也都可以从三张表里散发出来。数字在人类社会中有多重要?数字在企业中有多重要?财务会计是企业的数字表现,是反映企业的数字镜像。你在一组数字中可以看到企业的全部,甚至可..
2025-01-26
定基调,聚共识,谋大计。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24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5年经济工作。这一关键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把舵定向、提振信心,对于我们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做好2025年经济工作、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这一年,有国际环境的风高浪急、国内发展的风险挑战,也有攻坚克难的顽强拼..
2025-01-07
“中国古人讲‘同舟共济’,现在国际社会则需要‘同球共济’。”10月11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集体会见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的外方嘉宾时指出,要以“同球共济”的精神,凝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广泛共识。一字之新,意蕴深远。今年以来,习近平主席多次谈到“同球共济”:4月26日,在会见美国国务卿布林肯、提及人类面临诸多共同挑战时指出,“中国古人讲‘同舟共济’,我看现在需要‘同球共济’”;6月..
2024-11-15
摘要监察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但更具纪检监察学科的一体化属性。准确把握监察法学的研究范畴,是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监察法学研究范畴包括:以监察法理论基础、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实践及其概念体系为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以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廉政学的关系及监察法学学科群为内容的体系范畴;以监察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关系为内容的外延范畴。监察法学的范畴体现了监察..
2024-11-11
摘要《行政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包含着主观性和客观性举证责任的内容。原告的提供证据责任同样属于举证责任性质,但原被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并非正相反的关系,存在被告举证责任范围过宽、原告举证责任范围过窄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行政实体法决定的。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指引,可对行政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再分配。对于侵益性行政行为,由被告对其合法性的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不仅需要由原告对提出过履职..
2024-11-08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