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监察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但更具纪检监察学科的一体化属性。准确把握监察法学的研究范畴,是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监察法学研究范畴包括:以监察法理论基础、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实践及其概念体系为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以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廉政学的关系及监察法学学科群为内容的体系范畴;以监察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关系为内容的外延范畴。监察法学的范畴体现了监察法学科作为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质和边界。
关键词:监察法学;基本范畴;体系范畴;外延范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的部署要求,纪检监察学科作为创新型学科,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必须大力加强。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被列入中国法学类马工程教材申报范围,并居于法学项目之首,标志着监察法学学科建设进入新阶段,也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全面推进增添了新的动力。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支撑党的纪检监察制度建设。“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必将持续推进,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学科从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撑。二是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纪检监察学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首要前提,将一体推进“三不腐”作为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基本方略,并阐明其学理、哲理和法理,以理论上的清醒,增强全域性腐败治理的坚定性和主动性。三是推动纪检监察学与相关学科融创发展。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既可以为自身提炼新的概念、新的理论、新的逻辑、新的方法,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又可以促进法学学科中依规治党、依法治权理论体系的形成,实现监察执法理论与刑事司法理论的有机衔接、推进法治理论与反腐败理论体系的交融发展,四是培养纪检监察法治专业人才。通过系统性、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学科教育,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素养,使其建立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执纪执法的专业本领;有利于吸引高校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投身监察理论和实务研究,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检监察制度行稳致远。
本文认为,监察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但更具纪检监察学的一体化属性。因此,准确把握监察法学的研究范畴,是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范畴是区分认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人类认识之网上的纽结。”监察法学的范畴包括:以监察法理论基础、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实践及其概念体系为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以监察法学及其学科群和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廉政学的有机统一为内容的体系范畴;以监察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存在的交叉关系为内容的外延范畴。监察法学的范畴体现了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质和边界。
一、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
监察法本质上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基本法律,属公权领域的治理规范。因而,以监察法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学,属于政治与法律相交融的创新性学科。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为:监察法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实践。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监察法学学科基本范畴的核心内容。
(一)监察法理论基础
监察法理论基础,是指对监察法的创制具有“发生学”意义的思想精髓和理论支撑。笔者以为,监察法理论基础主要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中国化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反腐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论述”等内容。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阐释和把握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和历史主动,深化了对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规律性认识,奠定了监察法作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中以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防止权力异化的鲜明底色。“中国化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作为监察立法的理论依据,阐明了权力制约监督的内在逻辑,揭示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内涵,创新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反腐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论述”,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法治反腐理论”和“关于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论述”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和实施《监察法》,实现监察全覆盖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对新时代新征程监察制度和监察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监察法律制度
作为基本法律,《监察法》对国家监察机关组织体制、职责权限,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等作出规定。按照法的不同角度分类,《监察法》属于实体(组织)与程序相结合的特别法,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对监察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对《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进行学理和法理阐释,对监察体制与组织结构、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除了《监察法》,作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律制度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与监察执法相关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也是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此外,监察法学还要对监察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展开研究,包括监察法与党内法规的贯通、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的科学内涵、基本功能和价值实现,因此,与监察法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党纪处分条例》等与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监察法学研究的对象。
(三)监察法实践
实践乃制度发展和理论创新之源泉,监察法实践乃监察法律制度发展和监察法理论基础创新之源泉。监察法实践是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对监察法实施和适用的具体实践,它既受到监察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也是人们通过监察法律理论塑造监察法律关系的实践活动。监察法实践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
静态的监察法实践研究,以监察权和监察机关为中心,分析其权力行使的体制、机制、程序,分析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围绕党和国家一体推进“三不腐”,“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织密织牢公权力运行的法规制度笼子,加强对监察权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适时总结加强对公权力制约和监督实践经验。
动态的监察法实践研究,以监察权的动态运行为对象,围绕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灵活调整监察手段和策略,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而开展的研究。如实时监控研究,即利用信息化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又如专项检查研究,重点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再如监察追责研究,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深人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等。通过上述动态运行研究,证成监察权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发挥其作用,有效维护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和公信力。通过静态和动态的监察法实践研究,从制度执行和权力运行两个维度全面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经验,提炼出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为解决世界性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难题提供中国方案。
二、监察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相关学科的关系
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与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廉政学有机联系,共同构成纪检监察学科。监察法学与其他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的关系构成监察法学的体系范畴。其中,党内法规学、中共党史党建学的相关内容,植入党的纪律学、廉政学和本学科之中,故不作具体阐述。
从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理论的关系看。纪检监察理论作为纪检监察制度、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哲理、政理、法理、学理支撑和系统知识体系,是党的纪律检查活动和国家监察活动理论逻辑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和概括。不仅研究党内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还涉及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内容。其要旨在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监察法学研究的是监察法理论基础、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实践。其重点在于通过法学的方法和视角,分析和解决监察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理论的关系表现为,前者的基本理论是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为前者提供全域性理论观照。
从监察法学与党的纪律学的关系看。党的纪律学作为纪检监察学科的主导性学科,研究的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党章、《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范围涵盖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监察法学主要研究监察法律体系,包括《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核心内容是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权、程序和法律责任,范围涵盖国家监察体制、监察程序、监察职权和监察法律责任等方面。监察法学与党的纪律学作为纪检监察学的“一体两翼”,从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两个维度为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提供理论支撑。
从监察法学与廉政学的关系看。廉政学作为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廉政建设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包括反腐败机制、廉政文化、公共道德和廉政教育等,其范围包括廉政制度建设、廉政文化培育、廉政教育、反腐败对策等方面。监察法学主要涉及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程序、法律责任等,其研究范围包括监察体制、监察程序、监察职权、监察法律责任等。监察法学为廉政学提供反腐败体制机制及法治规范原理,廉政学为监察法学提供权力监督、反腐败的理论滋养,两者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与相关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从学科定位与分工上看,监察法学与法学下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以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构成监察法学研究的外延范畴。
从监察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监察法》是宪法之下的法律,因此,监察法学离不开宪法学的支撑。宪法学最本质的精神在于,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监察法学也必须保持同样的立场,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察法学研究的内容与宪法学研究密切相关,但也存在更为特殊的研究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宪法学的基本知识,特别是不能违反基本的宪法常识。
从监察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系看。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为规范,监察法学则关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一些规定需要与行政法中的规定相衔接,如行政处罚和监察处置的关系。监察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许多领域交叉,如在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二者可以相互借鉴,形成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论体系。
从监察法学与刑事法学的关系看。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与刑事法学在法律体系中有许多交叉和互补之处。刑事法律是国家用来规范和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监察法是专门针对国家监察体制和监察行为的法律。监察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与刑事法律的适用密切相关。其主要体现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监察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的相互制约上。监察法学丰富和拓展刑事法学的研究内涵,刑事法学为监察法学提供职务犯罪治理的程序和实体的理论依据,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法治建设。
从监察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的关系看。在与社会学的关系上,社会学研究社会现象及其成因。监察法学可以借鉴社会学的方法和结论,深入分析腐败现象的社会背景和成因。社会学关注公众的行为和态度,监察法学可以借鉴这一视角,研究如何提高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在与经济学的关系上,经济学研究资源配置和成本效益,监察法学可以借鉴这一视角,分析腐败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社会影响。经济学研究激励机制,监察法学可以借鉴这一理论,设计有效的反腐败激励和惩戒机制。
从监察法学与政治学、伦理学的关系看。在与政治学的关系上,政治学研究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机制,监察法学则关注监察权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学研究政治文化和政治行为,监察法学可以借鉴这一视角,分析文化因素对腐败行为的影响。在与伦理学的关系上,伦理学研究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监察法学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二者在理论上有交叉。监察法学可以借鉴伦理学的理论,加强反腐败道德教育,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
三、监察法学的概念体系
概念是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的认知表达。监察法学的概念是学科构建的基石、具有规范学科发展、阐明纪检监察原理、指引纪检监察实践,提升反腐败话语影响力等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与制度实践,构成该学科概念的重要来源。笔者以为,从监察法学概念的使命任务出发,监察法学的概念体系宜以“国家监察”为核心概念,以自我革命、监察全覆盖、制约与监督、监察权力、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等为基础概念,以监察机关,监察对象与监察责任、监察程序与监察案件,监察监督与调查处置,申诉,复议与法律责任,反腐败国际合作等为专业概念。由此构成监察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主干。
(一)监察法学的核心概念
监察法学是研究监察法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综合性学科,国家监察作为国家重大政治改革的制度成果,整合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职能,实现了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的重大转型。国家监察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建构了国家监察权,该权力由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构成,具有惩治和预防腐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权能特征。监察法学研究,均与“国家监察”有关或是围绕“国家监察”展开。因而无疑是监察法学的核心概念。(二)监察法学的基础概念学科的基础性概念,是指包括相关学科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所共有的基础性认知概括。围绕国家监察的生成逻辑、监督形态、制度规范、价值追求、方针方略等五个维度,监察法学的基础概念主要包括:自我革命、监察全覆盖、权利与权力、制约与监督、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等。
1.自我革命
党的自我革命是我们党面对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这一战略性问题,经不断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给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第一个答案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给出的“第二个答案”。以“自我革命”为监察法学的基本概念,阐明作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本质特征的监察法的生成逻辑,研究如何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自我革命中的作用、如何有效实现自我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以及如何通过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进而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等有关“如何推进自我革命”的课题,能有力支撑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2.监察全覆盖
监察全覆盖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将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纳入监察范围,确保权力受到全面、有效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实现监察全覆盖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和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的设计和推进。监察全覆盖的基本概念揭示了国家监察的监督形态。
3.制约与监督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是监察制度和实践的高度概括。制约是一种以权制权、分权制衡的表现形式。其方式主要有:以法律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党规党纪制约权力。监督即“察看并督促”。察看,是“为了解情况而细看”;督促,具有催促和纠正之意。监察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类型,是国家专责机关施行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是拥有调查和处置权的监督,即具有制裁权的监督。制约与监督基础概念是国家监察功能的重要标识。
4.监察权力
权力主要指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国家权力”“职权”“权限”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公权力”以及它们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监察权力主要是指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及因此而具有的处理监察事务的资格和能力。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其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监察权力的配置,旨在有效制约和监督包括自身在内的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权力作为监察法学的基础概念,是国家监察制度的核心范畴。
5.反腐败和廉政建设
反腐败是旨在防止、揭露和惩治腐败行为的系统性行动。腐败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渎职等。反腐败行动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和制度的公正性,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廉政建设是通过制度、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提高公共部门的廉洁度。即通过制度建设、道德教育和监督机制等多方面的努力,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维护政府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推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基础概念体现了国家监察的方针方略。
上述基础概念的内涵、相互关系以及由此所揭示的国家监察的基本原理、法则和方略,为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推进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及监察法学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三)监察法学的专业概念
监察法学的专业概念,是指监察法学所特有的与监察实践密切相关的认知概括。监察法学的专业概念围绕监察法的制度规范和监察实施两个维度,包括监察机关,监察对象与监察责任,监察程序与监察案件,监察监督与调查处置,申诉、复议与法律责任,反腐败国际合作等。
1.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指依法设立,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反腐败专责机关。其类型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不同层级的监察机关。在监察法学中,监察机关作为重要的专业概念,涉及其职能、权限、设立以及运行等方面。监察机关的设立通常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省级监察委员会、市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权是指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权力,内容包括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等。
2.监察对象与监察责任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责任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置监察责任的目的是确保监察机关依法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廉洁履职,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3、监察案件与监察程序监察案件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被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其分类包括贪污、受贿、渎职等各类案件。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时所遵循的步骤和规范。”这一程序旨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确保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4、监察监督与调查、处置监察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其内容是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是指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查明被监察对象是否存在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等。处置是指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作出处理。具体包括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对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调离岗位或予以免职,也包括对受处分对象的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
5.申诉、复查申诉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复议的程序。复查是指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申诉和复查旨在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防止滥用监察权。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违反监察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监察权时,因违反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7.反腐败国际合作反腐败国际合作是指各国和国际组织共同努力,通过多种方式和机制,打击跨国腐败行为,促进全球廉洁治理。这种合作有助于弥合不同国家法律和制度之间的差异,增强反腐败行动的协调性和有效性。②在监察法学的话语下,反腐败国际合作主要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纪检监察学概念体系的价值主要是通过研究上述各专业概念从不同层面揭示国家监察制度的科学内涵,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加强监察法学学科建设,建立健全监察法学话语体系。
四、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
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分析监察法并揭示其内在属性和规律的工具和手段。主要包括法哲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综合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作为监察法学研究的工具和手段,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疑是监察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方面。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法哲学研究方法就是从哲学角度、用哲学方法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研究方法。有什么样的法哲学,人们对法治建设及其本质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解。”作为监察法学重要研究方法,法哲学方法就是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创制与实施进行总结提练、法理阐释和理论概括。阐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主权国家“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重大法治举措,蕴含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法律制度创立和实施的根本立场就是人民立场,即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执政品格;其基本观点是对党和国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规律的科学认识,即“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强化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基本方法源于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哲学自觉,表现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战略思维与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问题导向与顶层设计、试点探路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二)法教义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也称法释义学、法教条学,主要包括对现行生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生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的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概括起来就是通过法律文本的解读,阐释法律含义的学习和研究方法。“解释规范时亦须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及其对该当规范的整个脉络之功能为何”,“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只有正确的理解和分析法律文本,才能正确地使用法律规范,解决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学习和研究《监察法》,就要对《监察法》的内容包括监察概念、监察原则、监察组织、监察对象、监察职权、监察程序等作出既符合立法意图又阐明法律本意的正确解读。同时,由于《监察法》具有政治性的鲜明特征,而目前我国监察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供给不足,还需将《监察法》与党内法规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作为研究内容,阐明纪法衔接的法理内涵和法法衔接的科学逻辑。
(三)比较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方法强调横向比较研究。就是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揭示各自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的学习和研究方法。恩格斯说,“只有当自然和历史的材料收集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进行批判的分析和比较,并相应地进行纲、目和种的划分”,只有积累了大量的材料,才“使得运用比较的方法成为可能且同时成为必要”。我们党和国家在腐败治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独具特色的科学经验,形成了管用的权力监督的制度成果,但也要看到我国监察法还存在周延完善的空间。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监察法学不仅要比较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监察法律、监察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也要比较研究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采取的监察路径和监察方法,还要比较研究同一社会制度但属不同法系的国家在监察立法模式、监察组织设置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为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提供宝贵的域外资源。
(四)历史分析方法
历史分析法则侧重纵向比较研究,强调历史文化轨迹。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研究监察法学同样要运用历史分析法。我国《监察法》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我国监察工作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监察法学历史分析法正是以我国监察法制悠久制度文明为研究对象,研究我国监察法治“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价值理念和可取之处。中国历史上监察法制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持久性是世界法制史少见的,其孕育的监察法体系、完备的监察法律规范无不鲜明地彰显了中华民族以法律约束权力的法制传统。因此,监察法历史研究要立足中华文化,深入挖掘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监察法的鲜明特色、内在机理和法治意蕴,提炼出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法的历史借鉴、从历史发展脉络中获得有益于现实发展的重要启示。
(五)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指研究者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其目的是发现事实、提供证据,为制度构建和改革决策提供切合实际的参考。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在全面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科学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因此,要对我国监察法合理性和科学性作出立场正确与合乎逻辑的评价,就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框架下,以反腐败斗争实践为素材来源,通过实地调研、调查问卷、深度访谈、案例分析等实证方式对监察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从而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以客观真实的研究成果促进监察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六)综合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法就是强调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研究视角和研究工具的研究方法。监察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监察法学学科的综合性。总的来说,监察法是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之笼,综合分析法就是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解决如何提升制度之笼的硬度和密度,将监察法效能转化为腐败治理效能。如通过大数据对腐败治理成效的评价,就是法学、管理学、统计学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监察法学综合分析法有助于研究工作在历史与现实、他国与我国、一般与特殊,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动态与静态等方面实现有机结合,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研究结论。
五、监察法学的学科体系
监察法学的学科体系,是指监察法学内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若干研究方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和学科群。作为监察法学的关联范畴,这个学科群可以在监察法学学科之下分解为以下研究方向:
(一)监察法理方向
监察法理方向旨在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和解释监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律规范、运行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和论证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所蕴含的权力监督内在逻辑,执政党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等监察法治的科学机理。研究论证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并列的宪法定位、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专门机构和监督执法机关职能定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将监察法律制度和实践置于法理学的研究框架中进行考量,以坚持和创新中国特色监察法治理论,不断深化科学有效治理腐败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二)监察法史方向
我国的监察思想和法律源远流长。在延绵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监察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古代国家机器的制衡器,对维护政治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都起着重要作用。纵观从古至今监察法的流变脉络,能够看到一条清晰而独具特色的中国监察文化源流。本方向主要研究国家监察法构建的历史渊源,包括对中华传统的中央集权文化的研究,对监督百官的监察御史文化的研究,对官民分野的法律治理文化、重典惩贪的刑事司法文化的研究及其相关法学思想等的研究,证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
(三)比较监察方向
自瑞典在世界最早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后,在欧洲国家获得迅速传播。至20世纪80年代,一些新兴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起专门的监察专员制度,其制度内涵也比过去更加丰富。当代有关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反腐败机构较大的监察权,为我国监察制度提供了参考借鉴。如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其突出特点是有权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有权对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的官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西班牙监察官制度,其突出特点是“护民官”负责处理人权事务和监督政府等;伊斯兰教国家监察官制度,其突出特点是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监察文化;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其突出特点是调查对象不仅针对公共机构以及公务员,也针对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权限包括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必要时亦可使用枪支和手铐等武力情形;等等。通过对域外监察制度比较,提炼对中国特色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学研究的借鉴价值。
(四)监察实务方向
监察法学实务方向研究依据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监察组织、监察监督、监察调查、监察处置具体方向。监察组织主要研究监察体制、监察官管理(含监察道德、监察伦理)等;监察监督主要研究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包括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监察调查主要研究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及其相关程序和措施等;监察处置主要研究职务违法行为的处分、职务犯罪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论证国家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反腐败监督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监督执法权及其所派生的若干具体权能的配置与运行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监察委员会的与纪委合署办公的制度安排、程序规范,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双责设计,执纪与执法的有机结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监察委员会自身监督与程序制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为监察执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政策性理论指导。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研究》2024年第4期,参考文献从略。
作者:吴建雄,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刘美,湘潭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