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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

发布时间 : 2023-05-10 浏览量 : 852

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

 

——销售伪劣化肥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

 

 

简要案情

 

2019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让被告人岳某帮其联系购买便宜的磷酸二铵化肥。之后,岳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发货,刘某通过他人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130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并以每吨1950元的价格转售给岳某。岳某又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转售给丁某,丁某收到化肥后以每吨3050元的价格销售给八五九农场被害人王某、赵某等37名农户,共计销售39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刘某、岳某、丁某均未对该130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的生产厂家、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等证照进行查验,造成王某等农户生产损失45万余元。经鉴定,该涉案化肥为假冒伪劣化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岳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岳某、丁某缓刑,并处罚金。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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