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征信有瑕疵,却被告知可以办理大额贷款?明明只是做个见证人,为什么却变成了还款人?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AB贷”套路骗取高额手续费的合同诈骗案件。
案情回放
李大某因贷款逾期导致征信出现不良记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2022年11月,急需资金的李大某在网上看到某贷款中介公司的广告,称征信有瑕疵也可以办理信用贷款。
于是,李大某联系了该公司,并与之签订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贷款16万元以及19%的手续费用。由于李大某征信评分不足,该公司又告知,需要李大某找一位征信良好的见证人帮其提高征信评分,李大某便找了自己的弟弟李小某作为见证人。
在随后的办理贷款过程中,该公司告知,如要顺利完成贷款,还需要捆绑一笔27万元的贷款,且上述贷款均需要由李小某开设账户用于过账以完成见证手续,手续费用按照贷款总额计算。急需现金周转的李大某接受了该方案。办理过程中,业务员以帮助操作见证手续为由,使用李小某的手机下载银行APP并直接以李小某的名义申请贷款。
没多久,李小某开设的账户便收到了钱款,随后李小某将钱款转至李大某银行账户。收到贷款的李大某以为是该贷款中介公司帮其以自己的名义成功申请了贷款,随即按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了所谓的手续费8万余元。而后,业务员又以帮助见证人免责为由,让兄弟二人补签借条、贷款确认书、贷款告知书等文件,试图规避自身责任。
直至案发,李大某和李小某才发觉实际贷款人为李小某,所谓的见证贷款实则是一个骗局。
经查实,该案是一起典型的“AB贷”诈骗案,王某为该贷款中介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整体操盘,同时他招募了任某、潘某等7人负责招揽客户以及具体贷款操作。该公司对外宣称有瑕疵也可办理贷款,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公司会以贷款人A征信分不足为由,让A寻找信用资质良好的B帮忙提高信用分,承诺A为贷款人、B仅作为见证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操作贷款时,该公司以查征信、完成见证手续为由直接使用B的手机擅自以B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以贷款过账、后期可变更还款方式等借口向客户释放“烟雾弹”,隐瞒B系真实贷款人的真相,骗取高额手续费。
经司法审计,王某伙同任某、潘某等人,分别以相同手法骗取50万余元。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任某、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个别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董 果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董婷婷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贷款中介的不法行为,不仅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性极大。
一、隐瞒“AB”贷事实,骗取手续费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故合同诈骗犯罪除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无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相应贷款服务合同,并通过话术唆使客户带见证人来办理贷款,并让客户误以为系被告人为其成功办理贷款,向被告人支付高额手续费。其行为实质上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见证人系实际贷款人的真相,使得客户基于该错误认知处分了其财产,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二、警惕不法贷款中介,充分了解国家信贷支持政策
近年来,贷款中介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的行为层出不穷。除了本案所述的“AB贷”骗局外,还有两种类型需要警惕:一是“假冒”“夸大”等违规营销行为,例如谎称银行信贷部经理或自称在银行有“内部关系”,可降低利润、加速审批等,吸引或诱导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借此收取高额费用;二是诱导和协助当事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虚构消费合同、银行流水等,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资质包装”,骗取银行贷款,抽取高额中介费。
去年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不法贷款中介风险 规范金融营销行为的公告》,强调贷款类金融营销行为应当真实、合法、诚信,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充分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借款人,不得诱导借款人接受不适当的贷款产品或服务。第三方机构接受经营者委托发布贷款业务撮合广告时,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贷款业务广告。
三、树立正确借贷观念,防范借贷风险
一要合理评估个人、家庭或经营实际情况,谨慎选择与自身需求、资质、还款能力相匹配的贷款产品。订立合同前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认真、完整阅读包括权利义务、应付费用、还款要求、违约责任等在内的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环节,不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
二是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并仔细确认放贷资质,关注相关机构金融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明确的业务范围。银行保险机构应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相关许可证,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许可证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具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认可的业务资质,且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是注意识别非法借贷广告,不轻易在贷款中介的网页、APP、小程序上填报“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轻信所谓“低息、免费、快速、无抵押”等虚假宣传,警惕不当诱导,防范不法借贷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