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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发布时间 : 2024-09-19 浏览量 : 28854
案例一毕某等7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毕某等7人系某公司职工,于2004年购买了该公司在某街道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职工住房。2022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商务区项目回购处置方案》,该方案载明了被回购房屋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评估标准及回购价格、安置房源情况等,并明确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标准等事项。该方案发布后,片区涉及回购的394户中,已有385户签订协议,签约率达97.7%。毕某等7人并非村民,其房屋在回购范围内,认为回购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强制回购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以回购代替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征收。

二、裁判结果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7件案件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除了涉及政府拆迁补偿事项外,还涉及公司拖欠其工资、借款及养老保险等问题。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多次到拆迁现场实地勘查,与某区人民政府召开联席座谈会,并通知公司一并参与调解。充分了解每名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后,通过二十余次的调解工作,公司付清了拖欠职工的欠款等,7名当事人全部与某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撤诉结案。

案例二 都某、查某诉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司行政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9年,公司股东为都某、查某、崔某,分别持有公司80%、10%、10%股权。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4月15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交预审申请,申请将80%股权由股东都某变更为范某,10%股权由股东查某变更为崔某,法定代表人由都某变更为范某,同时提交了相应电子材料。当日下午,都某、查某、崔某、范某通过“某微信小程序”完成了人脸核验。4月18日,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该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都某、查某以不知情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经鉴定,“都某”“查某”通过互联网办理股权转让时的人脸识别图像并非本人。

二、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中负有对申请人身份核验义务。引入数字化人脸识别技术的目的在于利用高科技身份识别技术辅助完成身份核验工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核验义务不因第三方技术系统的引入而免除,对于已通过人脸识别的图像信息,登记机关仍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明显虚假的人脸图像信息,登记机关应当进行甄别,在作出登记前予以排除。案涉登记行为作出时,受限于技术条件,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未能及时将人脸识别图像回传至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该局未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基于都某、查某人脸识别信息虚假的事实,遂判决撤销变更登记行为。

案例三 某香港集团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2013年3月,某香港集团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税收优惠等条款。后因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5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函告知某香港集团取消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全部优惠条款。经审计后,某县人民政府形成对该投资项目遗留事项处置纪要,承诺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毕。2021年,某香港集团以某县人民政府擅自取消优惠条款,未兑现遗留问题处置承诺,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尚未得到解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对某香港集团的优惠政策,终止协议所遗留事项进行的处置行为,构成政府承诺。某县人民政府应依诚信践行承诺,全面妥善处置遗留事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遂判决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赔偿某香港集团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等共计620万元。

案例四 某公司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举报人称2021年11月17日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收到货后发现无生产厂家、无3c合格证。某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旗舰店销售非标车共73台次,认定该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作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86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销售的空车架仅是电动车零部件,不应按整车的标准要求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空车架,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案涉产品加装电池后即能骑行,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与电动自行车车架的功能不同。购买者也是为了使用目的而购买,案涉产品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2修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修订)均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产品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该公司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某运输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和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王某驾驶的挂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2021年9月4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在装运货物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窦性停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王某家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某运输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某运输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对该认定决定予以维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公、检、法、司各单位负责人及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同庭观摩。聊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百顺作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通过本次庭审,该运输公司充分认识到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表示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对员工的法律义务,并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案例六 张某、宗某诉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加装电梯审核备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一、基本案情张某和宗某均系某小区某单元一楼住户,该单元总户数12户。2021年,该单元申请加装电梯,委托某电梯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经征求业主意见,9户同意加装电梯,分别占该单元总户数的75%,总建筑面积的75%;张某、宗某2户不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该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共同作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同意对该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备案。张某、宗某对该审核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二、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加装电梯项目由该单元业主申请,确定了实施主体、设计主体,通过了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和建筑结构安全可行性分析,经过业主表决、公示后,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审查同意案涉加装电梯项目。既有房屋加装电梯在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符合上述情形。《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如何表决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表决的规定并不相抵触,可以作为案涉加装电梯的审查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七 米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米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某公司购买的即食海参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案涉商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并给予奖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向米某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以该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奖励。米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米某举报投诉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米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是要求加重对某公司的处罚进而获得奖励。法律赋予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查处职责,米某在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对于其举报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奖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米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八 某中医诊所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某中医诊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2021年5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诊所现场检查中发现过期药品。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中医诊所构成使用劣药行为,违反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决定对某中医诊所罚款9万元、没收价值45元过期劣药及警告。该诊所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公开庭审,经庭审查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虽然没有超过法定的裁量范围,但本案被处罚主体系中医诊所,其主要经营范围为中医问诊。鉴于使用劣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调整了罚款数额,某中医诊所申请撤诉。

案例九 石某、宋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石某、宋某夫妇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养殖场一处,坐落于基本农田。2021年5月17日,某街道办事处要求石某、宋某夫妇对养殖场进行整改。8月27日,石某、宋某收到某街道办事处给付的鸡苗款5万元。当日,某街道办事处即对石某、宋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因违反强制拆除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石某、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赔偿鸡舍、养殖设备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石某、宋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鸡舍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被强制拆除后亦不应按照合法利益进行赔偿。因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时对其部分养殖设施尽到了注意、保管和移交义务,应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调查和相关证据酌情确定赔偿石某、宋某经济损失3 万元。

案例十 某海事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义某公司、交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4月27日,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义某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轮由苏丹港开往青岛途中,与锚泊于青岛朝连岛东南水域的利比里亚交某公司所属的油船“交响乐”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交响乐”轮左舷第2货舱破损、约9400吨船载货油泄漏入海,造成海域污染,构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经鉴定评估认定,本次船舶污染事故海洋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05亿元。某海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的30%对义某公司、交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6.92亿元。两公司未提出申诉抗辩,已缴纳部分罚款,但经催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剩余5.31亿元,某海事局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查结果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义海”轮、“交响乐”轮在案涉碰撞事故中均具有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且在防止后续海洋环境污染发生的过程中亦负有责任。某海事局适用相关规定对两船分别实施处罚,并无不当。义某公司、交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其在审查阶段提出的“谁漏油、谁负责”以及处罚金额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等申辩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5.31亿元的处罚内容。

来源:山东高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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