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我们,生活在现实和赛博双重空间中,社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电子邮箱账号及其中的电子邮件、微博或推文,各种网络账号及其密码等,不仅是一串数字和代码,更成为数字资产的一部分。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数字资产如何处理?尤其当近亲属进行相关权利时,又该把握何种尺度?
来自微信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作为一个典型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焦点在于,死者近亲属可以以何种方式实现死者相关的个人信息权利,即死者近亲属请求以直接登录死者账号的方式实现查询、复制权利,存在明显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时,应当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以更具操作性的方式明确了死者近亲属行使死者相关个人信息权利的具体方式,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囊括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不仅表现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加工等阶段需要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同时还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同样有权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同时本案将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作为死者近亲属权利行使方式的判断依据。
案情回顾:原告要求登陆账号查阅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
李某为四原告的近亲属,生前从事某平台北京地区的相关业务。被告一北京某公司为该平台北京地区业务运营主体,被告二深圳某公司与被告三上海某科技公司分别为该平台员工端与用户端APP的运营主体,被告四上海某人力公司根据北京某公司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为李某结算薪资。
2021年李某意外去世。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尝试登录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李某的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该账号已被深圳某公司停用,相关信息无法查阅。
四原告认为,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查阅李某的个人信息,进而严重阻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另外,四原告认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业务需要,均曾处理李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将四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李某相关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二深圳某公司辩称,在李某去世后停用其账号属于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深圳某公司停用了李某的账号,但在员工端APP的隐私政策中对于用户及近亲属调取个人信息有清晰指引,已经提供了供四原告调取李某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
四被告共同辩称,其均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四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也无法向四原告提供其主张的个人信息。
法院:直接登录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院审理后确认四位原告有权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首先,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等特定个人信息,属于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权利;其次,经查上述个人信息可能涉及李某死亡原因,四原告已经据此另案起诉,四原告系通过对李某的个人信息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李某生前对其死后近亲属如何行使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安排,四原告有权对李某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在确认四原告有权主张权利之后,法院认为,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规定死者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是该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应合法、必要、正当,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近亲属以一切手段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具体而言,一方面,该账号内除了包含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信息外,还可能存在死者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隐私。如完全不顾及死者生前的意愿,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则意味着近亲属可能知晓这些隐私,可能明显违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该账号内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而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相违背。
本案中,李某的账号还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内容,因此深圳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允许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并无不妥。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经查,深圳某公司确已在员工端APP的隐私政策中规定了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行使权利的联系部门及具体联系方式,深圳某公司不存在拒绝四原告行使权利的情况。因此,深圳某公司已为四原告行使权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径,其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并未直接排除四原告就李某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权利。此外,四被告确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四被告不构成侵权,也无法提供李某个人信息。综上,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合法、正当、必要”实现各方权益诉求平衡
对于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学者总结了三种保护路径。一是通过继承法保护,即允许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死者的个人信息;二是通过侵权法保护的事后救济,个人信息可以解释到《民法典》第994条“等”之中;三是通过更为积极、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保护。在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保护死者及第三人的隐私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死者近亲属针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死者近亲属可以以何种方式实现死者相关的个人信息权利成为此案的争议焦点。
“在法院看来,死者近亲属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固定的查询、复制等权利的方式并不一定仅限于‘直接登录账号’,本案中四被告确实也以相同效果的方式满足了死者查询复制的基本诉求。”赵精武对记者表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做到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在这个案件中,如何理解用“合法、正当、必要”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权利约束?
赵精武表示,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并没有明确限制死者近亲属行使查询、复制等权利的具体方式,但是一旦账号内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而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在本案中,死者近亲属主张以直接登录账号的方式行使权利,但是四被告提供了与直接登录账号具有相同效果的死者个人信息提供方式,故而从“合法、正当、必要”这一原则的视角来看,非直接登录账号的查询、复制方式更能满足平衡多方法益的诉求。
“与其说利用‘合法、正当、必要’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权利约束,倒不如说利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实现各方权益诉求的平衡。当然,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查询、复制的替代方案,那么死者近亲属要求以直接登录账号的方式查询、复制死者个人信息显然也是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赵精武进一步解释道。
作者系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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