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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决撤销一小区业委会决定

发布时间 : 2023-10-27 浏览量 : 1443

案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0民初11932号


外聘律师和评估公司并支付服务费的决定,违反小区议事规则被撤销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新凤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中,赵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在第五届业委会成立后,被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用全体业主资金支付律师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撤销被告在第五届业委会成立后,被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用全体业主资金支付评估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新凤城小区第五届业委会在 2022 年 1 月份成立,2022 年 10 月18日,原告在楼栋公告栏看见新东原物业给业主的公开信,随后在楼栋看见了业委会的公开声明,得知被告在今年成立以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决定与律师事务所、评估咨询公司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的是法定的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被告擅自与上述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垫付相应款项,后期从公共收益中支付,已超越了业委会的法定权限,且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和同意,侵犯了原告和全体业主的权利。至于被告认为因疫情原因选择微信公告方式,对此原告无法认同,其一,年纪较大的业主无法查看微信,其二,疫情期间完全可以在核酸检测时发放选票。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某某系新凤城小区业主之一。2022年4月15日,上海新凤城公众号发布名为“第五届业委会上半年工作计划及进度”表格,其上列明“如无业主律师,考虑外聘律师审阅修改意见”,进度为滞后,没有业主律师资源,2月底经多方咨询也没外聘律师接受只做一规两约修改这样的工作。只能接受按月的咨询服务。考虑使用试用三个月律师服务,4000元/月,后续如果不适用则提出终止,如果继续使用需按年支付。根据小区一规两约,该项支出属于业委会授权范围内,后续推送公示合同:名为“选聘物业费第三方评估”,进度为进行,按 2月26 日业主代表会议上所沟通,专业机构评估物业费正在进行评估,疫情延后了进展此前此后,被告就“外聘律师、按 4000 元/月咨询服务”“选聘物业费第三方评估”未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也没有组织小区业主就该事宜投票表决。

2022 年 10 月18 日,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新凤城全体业主出具《业主公开信》,信上具明业委会单方面聘请评估公司出报告,相关专业资质和费用事项并未向全体业主公示,业委会单方面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日常法律顾问,但相关作用及费用并未向全体业主公示等等。

2022 年 10 月20日,新凤城小区第五届业委会出具公开声明。声明具明业委会决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业委会工作开展合法、有序,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上届业委会遗留的地铁18号线借地的绿化未恢复,尾款未支付的问题,在法律顾问的工作下借地绿化已经开始恢复绿地的准备工作,18 号线公司尾款支付也已提上议事日程; 业委会进行物业费评估之事,这是小区内部自治管理之事,是按规约进行的日常工作。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上海真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向上海笃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 25,000 元。2022 年12 月6 日,上海真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向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12,000 元。

2023年3月27日,上海新凤城公众号发布“托管物业更换公告”,言明新东原物业托管合同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到期,并将于 2023 年 3 月28 日退出物业托管服务,真承物业将在 2023 年3 月28 日进场等等。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外聘律师、按 4000 元/月咨询服务”“选聘物业费第三方评估”未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也没有组织小区业主投票表决等法定程序,显然违反法定程序,故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职责范围包括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故“外聘律师、按 4000 元/月咨询服务”“选聘物业费第三方评估”属于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范围。

其二,本案中,被告认为上述两项决定系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此系被告错误认识。鉴于被告所依据的《新凤城小区管理规约》系对共用部分收益的使用进行约定,并非业主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的依据。

其三,外聘律师、委托评估公司的决定虽系疫情封控期作出但不能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决定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原告相关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鉴于外聘律师、第三方评估涉及案外人,本院不作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新凤城业主委员于 2022年4月15日微信公告的关于“外聘律师、按 4,000 元/月咨询服务”的决定;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新凤城业主委员于 2022 年 4月15日微信公告的关于“选聘物业费第三方评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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