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研建学院

高丽丽: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 : 2023-10-26 浏览量 : 7270
文章来源 |《齐鲁学刊》2023年第5期

摘要: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预防企业犯罪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正当性基础,这是该制度具有刑事激励功能的前提。针对性整改说与体系化整改说并非绝对对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模式应融合这两个学说,以针对性整改为切入点,以体系性整改为目标,双维推进合规整改工作。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估应采纳检察机关与企业的双重视角,不能忽视双方主体的利益。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否合格的依据,有效性的形式特征体现为适用对象的差异化,有效性的实质内核是预防企业犯罪。

关键词:刑事合规;合规整改;预防犯罪;整改有效性

企业刑事合规是一个“舶来品”,近几年来我国快速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是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保障,企业一旦出现合规风险就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和验收,此即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制度。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并不是为企业犯罪无限度地提供出罪路径,根据整改情况,企业可能被免予起诉,但是若其整改不合格,仍有被追诉的可能。当前,围绕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正当性基础、模式选择、具体标准等问题,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鉴于此,本文以企业刑事合规整改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其展开系统性分析与解构,以期为该制度的规范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正当性基础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为企业提供了出罪机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犯罪,但这一机制的设立意义绝非仅限于此,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预防企业犯罪,这正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正当性基础。 

(一)现实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路径

营商环境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企业发展前景与吸引投资能力的重要评价指标,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球共同命题。营商环境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策、社会、法律等多种问题的融合,法治是保障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刑事合规无疑是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想路径。

首先,企业刑事合规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前沿理念支撑。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但随着营商环境的国际化趋势愈加显著,以及网络社会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合规对现代企业的重要性几乎已得到全球性认可,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交往中的活跃度不断提升,跨国公司因违反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而遭受法律制裁的案例不断增加,如何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规避企业犯罪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法律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持续且不断发展的过程,企业刑事合规通过对现实多种新类型、复杂案件的及时响应与处理,及时化解企业经营危机,帮助企业积累最全面的管理经验,形成先进的管理理念。企业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建设主体,其经营理念的优化可直接明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导向与发展目标。

其次,企业刑事合规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主体支持。市场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与推动者,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多方主体协调共建。作为营商环境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企业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直接影响营商环境,因此,企业刑事合规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主体保障。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中,企业违法犯罪问题成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难题,企业可能存在的腐败犯罪、税务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的运营与发展。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数据安全犯罪、信息犯罪等新类型犯罪不断涌现,这些新类型犯罪与传统型犯罪交叉在一起,给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一旦出现运营危机,将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稳定。因此,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可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主体保障。 

最后,企业刑事合规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建设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建设过程,这一建设过程必须通过制度来保障。合规计划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具有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还具有共同的问题导向。企业刑事合规通过在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预防与减少企业犯罪,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运营稳定。稳定的运营状态有利于企业提升经营效益,实现企业营收目标。在此层面而言,企业刑事合规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企业刑事合规可通过规范企业及其员工经营行为的方式避免企业陷入法律风险,消除企业经营危机,而避免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正是实现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鉴于此,减少企业犯罪、保障企业合法运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而企业刑事合规正是最大限度消除企业犯罪风险、提升企业合规运营水平的理想模式。

(二)理论应然:提升企业犯罪预防效果 

优化营商环境与预防企业犯罪存在高度一致性:良好的营商环境蕴含着有效预防企业犯罪的要素,而完善的预防企业犯罪制度正是保障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如何预防企业犯罪是全球性难题,企业刑事合规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路径。企业刑事合规这一制度本身就体现着法律预防理念,即企业通过构建完善的合规制度,避免陷入法律风险,进而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目标。 

其一,企业通过合规制度对企业犯罪进行常态化排查,实现犯罪预防的效果。企业犯罪多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存在密切关联,如互联网企业容易构成网络或数据安全类犯罪,传统重工业企业容易构成环境污染类犯罪。对于相似经营范围的企业,其犯罪存在大量的共性因素,这是由于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具有相似的组织架构与经营管理模式,相似的经营范围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多重相似性。此外,经营范围相似的企业也会存在特殊性,企业间不同的管理水平、制度完备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犯罪的情况。企业犯罪是企业经营的严重法律风险,企业一旦犯罪,将对企业的形象、资金链、人事制度等要素产生多方位冲击。企业刑事合规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征与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搭建合规管理制度,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方位、常态化排查,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目标。

其二,企业刑事合规通过鼓励企业主动参与预防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一方面,企业刑事合规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到合规工作中,充分发挥企业在预防犯罪中的能动性。事实证明,仅依靠司法机关来推进犯罪预防活动,其效果是有限的。犯罪的发生具有复杂的动因,对犯罪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法律主体主动参与犯罪预防活动,预防犯罪的效果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作为经营主体,企业可以最直观、最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与管理漏洞,如果企业能主动消除刑事风险、填补管理漏洞,可以最大化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主动预防犯罪与被动预防犯罪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企业刑事合规通过合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合规整改并构建完善的合规制度,有助于发动企业全面参与犯罪预防,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在风险继续扩大前作出有效处理。

二、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模式的选择:体系化与针对性

有关合规整改问题,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之争。前者主张构建全面性的企业合规体系,以合规整改为契机,围绕企业合规需求实施全方位的合规整改方案,深度挖掘企业存在的合规漏洞,全面性、系统性排除企业经营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合规的体系化整改。后者则着力于根据整改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围绕企业合规风险开展具体性整改工作,摈弃体系化整改说所提倡的综合整改方案,因为综合整改方案缺乏方向性与针对性,通常是无效的。

客观而言,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就体系化整改说而言,一套健全的、体系化的合规整改方案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合规漏洞,可以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合规问题,从合规整改的最终目的来看,建立健全的、体系化的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改革的必然方向。但囿于企业经营规模、整改时间、整改内容的复杂性等因素,要求所有类型的企业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合规制度并不现实,其效果也并不会理想。特别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体系化整改需要耗费较长时间,且需要企业调动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支持,这对中小微型企业而言并不易实现。与体系化整改说相比,针对性整改说更具有效率性和可执行性,它能根据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补救与改革,无需企业调动大量资源,就能在较短时间内满足企业合规需求。然而,针对性整改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合规整改缺乏全局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导致一些经营漏洞无法被及时发现,为企业经营埋下隐患,甚至一些企业通过局部合规整改的方式模糊根本性问题,导致合规整改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合规整改的价值。 

鉴于以上分析,企业合规整改只有真正融合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的合理之处才是科学的路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该指导意见有将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进行有效整合的倾向。事实上,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并不存在本质性冲突,主张针对性整改说的学者当然不会否认建构体系性、全面性的合规制度的重要价值,只是在资源有限、时间紧迫的情形下针对性整改说主张将针对性整改置于优先位阶。构建健全的、体系化的合规制度固然是企业合规整改的最终目的,但是一刀切式地要求所有企业全部进行体系化整改并不现实。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协调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在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时,要明确应该以哪种整改方式为核心。对此,我们应遵循以下处理思路: 

首先,对大多数企业而言,针对性整改是最有效率、最经济且最现实的整改切入方式。现代企业应具备一套完善的、体系化的合规制度,然而,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需要专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资金投入以及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需要较长时间的公司结构梳理以及大量的资金投入予以保障,这对多数企业而言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但对已经暴露的合规漏洞又必须及时处理,因此,针对性整改模式对多数企业是颇为理想的整改路径,它能对企业已发现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漏洞及时进行修复,填补企业存在的合规漏洞,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又给企业进行体系化整改积累了经验,延缓了整改时间与成本压力,是一种既有效率又经济的整改模式。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所有的企业最终都应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经营模式的、体系化的合规制度,刑事合规整改给那些尚未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的企业提供了一次契机。完善的合规制度是确保企业经营规范化、避免企业出现法律风险的最优路径。合规制度的建设是一个严谨的、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的过程,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而不重视合规制度建设,特别是一些运营多年的机构冗杂、权责不清的企业,合规意识淡漠,企业经营存在诸多漏洞,而这些合规漏洞一旦爆发,将对企业经营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触犯刑法。对企业合规建设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一些企业认为合规制度建设成本太高,其合规建设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导致合规制度流于形式;还有一些中小微型企业认为合规制度建设是大型企业的事情,与自身无关。开展合规建设的任务不应因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性质不同而有别,但是合规建设的内容与制度设计要根据企业的属性与特征予以区分。一般而言,规模大、机构繁多的企业的合规制度要比规模小、机构设置简单的企业的合规制度复杂得多,企业合规投入与成本也相应高很多,合规制度本来就应“因企而异”,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的合规制度会存在巨大差异。 

最后,融合体系化整改说与针对性整改说的合理性,以针对性整改为切入点,以体系性整改为目标,双维推进合规整改工作。前文已论证,一刀切式地推进体系化整改并不现实,从已暴露的合规漏洞出发进行针对性整改是一种颇为实际的整改方式。对一般类型的企业合规整改,不妨先以针对性整改为侧重,及时堵截企业存在的合规漏洞,尽快让企业经营回归正当化、法治化轨道。在针对性整改完成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机构设置与经营需求开展体系化整改工作,逐步构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这一整改思路可满足大部分企业的需求,但如果某企业存在的合规问题已经遍布该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局部性、针对性的合规整改已经无法解决该企业存在的合规问题,那么体系化整改将成为必然选择。

三、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双重评估视角:企业与检察机关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且对各方均有一定益处的实践活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不仅有利于预防企业犯罪,还有利于减少、排除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检察机关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督促、验收机关,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情况决定了企业将面临什么性质的处遇,因此,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构建多以检察机关为审查视角。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中居于主导性地位,但仅以检察机关一方的视角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单一审视,无法全面、准确评估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企业作为刑事合规整改的主体,其对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感受与评价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评估视角不应被忽略。 

(一)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评估 

当前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判多以检察机关为视角,忽视了作为整改主体的企业的整改需求。科学的刑事合规整改方案必须既能满足预防企业犯罪的目标,也要服务于营商环境的优化这一现实需求,而平衡好这两者间的关系正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正当性基础。企业刑事合规既是完善企业经营模式的重要路径,又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中,企业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推进整改工作,从合规动机来看,尽管无法排除企业在合规整改中存在一定的主动性,但是被动性因素更为常见。因此,挖掘企业对刑事合规整改的积极性、主动性,成为保证刑事合规整改效果的重要因素。 

刑事合规制度是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内部控制机制,然而,企业刑事合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督促企业构建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契机,合规整改中企业的配合度、主动性情况直接影响着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将企业作为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估方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其一,企业是刑事合规整改的主体,企业最清楚自身存在的合规漏洞,最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填补合规漏洞,提升合规整改的效率。企业合规制度的载体是企业,企业合规的具体建构者和完善者是企业,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直接关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不同企业在行业类别、机构设置以及运营情况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没有人比企业更清楚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激发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及时锁定企业存在的合规漏洞,节省合规资源,提升整改效率。相反,一味强调国家监管将导致企业否认和掩盖违法问题,使企业不断疏远监管机构。激发企业的自我监管潜能,才是现代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应然发展方向。 

其二,企业作为刑事合规的重要利益方,最清楚企业的经营模式,最清楚什么样的合规制度更适合自己,最清楚该刑事合规制度如何运作才能发挥最大功能,企业参与刑事合现整改方案评估有助于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效性。刑事合规制度具有差异性,不存在能通用于所有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探索最适合自己的刑事合规制度。企图用一套通用的刑事合规制度套用于所有的企业是行不通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容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即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发挥理想的效果,这正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效性问题。如何让已经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发挥最大功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并不是一套停留于纸面的制度设计与构想,它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能切实发挥效果,否则设计得再完备、再详细的刑事合规制度也无法发挥它的功效。在发挥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效性层面,企业无疑具有先天性优势,它能有效甄别哪个制度能切实解决企业现存的合规漏洞,能准确判断合规制度内容对其经营行为的影响。因此,认真考量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评估视角具有重要优势。 

其三,考量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评估视角有利于确保刑事合规制度的常态化运转。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一段时间内针对企业的集中整改活动,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如果没有企业的积极配合就难以实现有效整改。一些企业为了利用刑事合规激励,采取临时性、应付性整改方式,待合规整改完成后就虚置刑事合规制度,使已经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被架空,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完成后,如何让业已建立的合规制度常态化运转,是现代刑事合规制度运行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企业无疑在其中扮演着无法取代的重要角色,企业更清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是否契合企业的发展需求,更清楚合规制度的运作成本以及企业的真正受益情况,因此,在刑事合规整改阶段充分考虑企业的意见有利于确保合规整改方案的常态化应用。如果不能合理考虑企业对刑事合规整改的态度,那么一些企业对刑事合规整改容易形成抵触和应付心理,认为这徒增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制造了企业的经营障碍,可能导致刑事合规整改流于形式。 

(二)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评估

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合规整改是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最终保障,企图完全依靠企业自纠自查、进行自我监督的做法并不现实,因为企业具有逐利性,当刑事合规与企业的营利行为发生冲突时,一些企业会规避合规。我国当前确立了两种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体系,一种是检察机关自行监管模式,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将案件交给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遴选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该评估结论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不管是哪种体系,检察机关都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主体,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层面: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对企业形成强制性威慑,使企业必须重视刑事合规整改。刑事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违规性质以及刑事合规整改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宽缓量刑等处遇决定。如果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不合格,则检察机关有权不对企业实施刑事激励。取消刑事激励意味着企业将面临严格惩处,这对企业是一个巨大挑战与威慑。因此,检察机关作为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主导主体有利于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合规整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有能力协调税务、环保、法院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发挥刑事合规整改的作用。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合规整改评估并不意味着评估、参与主体仅是检察机关,还包括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监督部门等第三方组织。刑事合规整改体系由检察机关牵头,其他第三方组织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相互协作发挥监督职能。与其他主体相比,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提起公诉的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整改中发挥主导作用无疑具有职能优势。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法律要求,这是消除企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要对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企业是否全面消除了既存的法律风险,是否构建了适合企业经营特征的合规方案是检察机关的考察重点。坚持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评估需要协调好两种关系:一种是检察机关与被整改企业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之间的关系。 

就第一种关系类型而言,虽然通过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而有效减少企业经营风险,但不宜将企业刑事合规仅定位为一种企业规避刑事风险的机制。它是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体现,国家与企业的协作才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得以开展的前提。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监督方、整改方职责,企业属于被监督方、被整改方,表面上二者处于一种对立关系,但二者的关系结构应是共同协作、相辅相成,双方应共同推进刑事合规整改。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方,通过刑事激励制度鼓励企业高效完成刑事合规整改;企业作为被监督方,应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合规整改,以整改为契机,及时填补企业合规漏洞,建立起自己的刑事合规体系。这一关系的形成,既需要企业理念的转变,更需要检察机关的引导与帮助,让企业真正意识到刑事合规整改的积极功能,充分发挥刑事激励制度的作用。 

在第二种关系结构中需要厘清的是,检察机关只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主导机关,第三方组织在合规整改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前文已论及,除了检察机关自行监管模式外,还存在由第三方组织开展的合规整改评估,鉴于合规整改评估的专业性等因素,目前的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案件多由第三方组织负责评估。检察机关通过将第三方监督评估主体纳入合规建设监管体系,共建一种新型的刑法理念。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行业性,仅依靠检察机关一方主体难以完成这样专业性强、任务量大的工作,将第三方组织纳入监督评估主体,可以有效补足检察机关的专业性需求,减少检察机关的任务量。同时,这一监督评估工作的主导方仍是检察机关,这又确保了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四、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的建构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是检察机关作出处理意见的依据,该处理意见直接关乎企业是否应被追责、应被追究什么性质的责任。因此,合规整改的验收必须形成一定的标准,否则不仅有违法律的公正性,还会导致合规整改无法发挥刑事激励效果。此问题的本质就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性判断问题。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一个复杂的内容,从不同的指标、角度出发,有效性标准的内容会有不同的呈现。需要厘清的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区别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性,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判断发生在合规整改阶段,其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否合格的依据。 

(一)有效性的形式体现:适用对象的差异化

现实具有复杂性,企图用一套标准套用于所有的实务案例并不科学。有效性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对不同的对象采取差异化的评估标准,从这个角度论证,有效性与差异化似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1.企业规模不同所致的有效性差异化 

企业规模大小并不是决定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式的唯一因素,但一定是一个关键性因素。企业规模大小决定了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方向。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对刑事合规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也更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健全刑事合规体系。面对刑事合规整改任务,大型企业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和人力予以保障,因此,大型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要素至少应包含出台合规章程、组建合规部门、制定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培训等内容。要求大型企业在刑事合规整改的短时间内就同步实现有效性要素并不现实,检察机关的刑事合规整改工作必须考虑企业面临的困难以及合规整改的难度。结合上述对针对性整改模式与体系化整改模式的论证,大型企业可先进行针对性整改,及时堵截刑事合规漏洞,并以此为契机分步骤、分阶段地建立常态化的、具有实效性的合规制度。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型企业既没有对标大型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必要,也没有相应的能力。中小微型企业占据我国企业的大多数,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经营类别较为固定、组织结构简单、公司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特征,要求所有中小微型企业都仿照大型企业建立合规部门、建立复杂的合规体系,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繁杂的合规部门与机构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沉重障碍。鉴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压力与现实需求,可简化中小微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以针对性整改为主导,根据企业经营内容与公司结构,可制定相对简化的合规制度,同时配备一名或多名合规人员,但不强制设立合规部门,并不定期开展合规培训。

2.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的有效性差异化 

不同行业领域的经营内容决定了其合规风险呈现不同的形态,这使得不同领域的刑事合规整改任务存在一定的偏差,而相同行业领域面临的行业技术风险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以行业领域为标准,可为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内容提供一定的参照。对此,笔者将以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重工业领域为例来说明高新技术产业由于技术更新快、国际化程度高,其风险类型比传统的企业经营内容要更新、更难判定和识别,往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存储与使用的安全性、技术安全隐患等问题。风险社会的到来导致法益侵害形态多样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的设计要考虑行业特征与发展需求,要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规范支持。传统重工业领域是一个发展相对成熟的行业领域,这些企业的经营内容较为固定,相关法律规制也较为成熟,其面对的合规风险一般为环境污染、劳动安全、债务纠纷、产品质量等。针对这类企业建立的合规有效性标准必须能体现这些内容,有针对性地设定合规整改要求。以传统重工业领域的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去要求高新技术领域,无法有效堵截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规风险,反之亦然。总之,我们要避免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套路化、纸面化。 

3.企业性质不同所致的有效性差异化 

企业性质与企业的经营理念、思路存在密切关联,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的设定必须兼顾企业的性质。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可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合规整改有效性内容应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国有企业为例,虽然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机构全,但一些国有企业具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导致刑事合规整改有时会存在一定的阻力,国企刑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贪污受贿、财务税收、投资交易等领域,易发生贪污、受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针对国有企业设定的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特征,以高发性犯罪为切入点,根据国有企业已经暴露出的合规问题展开针对性整改,并以此为契机系统排查国企存在的合规漏洞。与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不同,融资困难是私营企业较为常见的难题。为了筹措资金,一些私营企业的不当融资行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引导私营企业合法、合规筹措资金是规避私营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向,因此,该项内容应成为私营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的重要标准。总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必须契合企业的性质,使刑事合规整改真正发挥预防企业犯罪、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作用。 

(二)有效性的实质内核:预防企业犯罪的实现

1.有效性实质标准的确立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一个颇为抽象的概念,不同国家结合自身的司法制度、行业分布和商业模式,分别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合规有效性标准,例如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组织量刑指南”一章中确立的有效合规“七要素”、英国《反贿赂法指南》规定的反腐败合规有效性问题的“六原则”。这些标准存在诸多表达形式,但实质内核具有内在统一性,即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的最终检测标准是能预防企业犯罪。原因如下: 

其一,从理论基础来看,刑事合规本身就蕴含着犯罪预防功能,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判定与犯罪预防具有本源统一性。刑事合规整改通过督促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合规漏洞修复等方式督促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建立合规制度,进而实现预防犯罪效果。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有效性为判断基准,因此,有效性天然地与预防企业犯罪相统一。

其二,从理论应用来看,犯罪预防功能为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判定提供最坚实的判断基准。有效性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有效性指标会不断随着行业外部环境与企业内部经营特征变化而不断调整、发展,这决定了刑事合规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流动的制度结构。但有效性标准的内核不能改变,否则刑事合规整改制度将陷入迷惘与混乱,预防犯罪功能为有效性标准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评估依据,为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确定了清晰的导向。所有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必须具有预防企业犯罪的功能,设计得再完备的刑事合规制度如果不能发挥犯罪预防功能,也不能谓之有效。 

2.有效性实质标准的展开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以预防企业犯罪为核心,有效性标准直接为检察机关、被要求刑事合规整改的企业、第三方监管组织提供整改与验收依据。从另一层面而言,这一标准也直接规范与约束了三方主体的行为。而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监管组织共同代表国家利益,双方的利益出发点具有一致性,且刑事合规整改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因此,预防企业犯罪功能的实现应从企业与检察机关两个维度展开。

企业是刑事合规整改的对象,企业是否配合刑事合规整改,是影响刑事合规整改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以企业为视角对刑事合规整改预防犯罪功能的评估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立场与定位,刑事合规整改计划要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真正发挥服务企业、引导企业、规范企业的作用。企业具有逐利性,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也必然受到这一经营特征的影响,刑事合规整改与企业营利的目标相统一才能真正激发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动力。换言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计划要兼顾企业效益与合规成本,合规整改方案不能对企业合法营利产生不利影响。刑事合规整改还要注重实用性,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应采用适合自身经营特征、公司结构的合规整改模式,不能照抄照搬大公司的合规制度样本,否则,即便是投入了较多成本建立起的合规制度也无法真正发挥效用。在我国目前的企业类型结构中,中小微型企业占据了企业总量的大多数。即便不谈该类企业的机构设置情况,仅从资金运营情况来看,这类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压力,刑事合规成本过高会直接影响该类企业的合规整改动力。 

刑事合规整改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刑事激励制度,应鼓励企业积极配合刑事合规整改工作以换取更轻缓的处遇,进而引导企业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换言之,刑事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实现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与指导。但需要注意的是,除检察机关外,还需要第三方监管组织的积极参与、协同治理。当前,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存在的一个误区是检察机关成为单一主导机关,其他机关的参与度尚有待提高,相关主体间的配合度与协调性有待优化,还没有形成高效协同治理的格局。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所涉领域非常复杂,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税务、环境保护、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专业领域内容,仅依靠检察机关无法实现理想的整改目标,因此,必须加强刑事合规整改监督主体之间的协作,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业性监督机构等主体积极参与、配合的格局。此外,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要配套设计包含整改后抽检、重点关注等内容的制度。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不是为了应付检察机关,而是要构建常态化的、健全的企业犯罪预防体系。因此,不能只重视刑事合规整改的内容设计,还要考察该制度的实施效果,要不定期针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抽检,对合规风险较高的行业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予以法律惩处,以确保刑事合规整改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