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资金占用。基层金融机构股东较为多元,由于个别金融机构股东资质不甚合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基层金融机构控制权较为混乱,较难构建规范的股权管理架构和控制权体系。一方面,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可能使管理层或个别高管成为具有控制权的内部人。另一方面,部分股东实质上是为不具有资质的投资人进行“股份代持”,还有部分股东通过多个投资人或机构分散隐秘持股,形成大股东一股独大。
② 违规吸纳存款。受制于监管标准、合规要求和空间约束,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资产负债匹配和期限匹配等领域面临实质难题,“主动负债”诉求不断增强。基层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行间市场获得资金,比如同业业务;二是在业务辖区内开展高息揽储;三是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理财产品或其他方式“迂回”获得资金。第一种方式透明度要求较高,资金期限较短,主要用于短期流动性管理需要,当然也有部分机构进行较大规模的同业主动负债。第二种方式主要竞争相对有限的辖区内存款。有的机构为吸收存款同时又符合监管要求,就通过“返利”“加息券”“延期支付”“以贷转存”等方式迂回进行。第三种方式是利用互联网金融违规逾越辖区空间限制,进行异地吸收存款类资金。
③ 追求资产快速扩张。在利益驱使和业绩要求下,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具有迅速做大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业务的内在冲动。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业务迅速增加非信贷资金运用,大幅提高债券、股权和其他投资、非标资产等的比重,表内非信贷资产急速膨胀。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大肆开展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迅速增加表外“管理”资产规模。在这两方面的操作之下,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迅速提升其在金融部门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