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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舒: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问题及改革建议

发布时间 : 2023-06-13 浏览量 : 7020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即指金融机构违背了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和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金融机构本应当在客户授权后实施某些行为,但却未得到客户授权而运用该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金融监管强度的提升,部分金融公司的理财、信托产品出现了兑付问题。尽管在这其中更多体现为经济风险,但是也存在个别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设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以来,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得到认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中尚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文将从刑法基本理论出发,重新审视司法实践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问题,同时依据问题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问题。违背受托义务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客观方面之一,但是对于犯罪主体是否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受托人违背受托义务除了约定义务之外,是否还应当包含法定义务。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不仅委托人没有权利修改,同时格式合同中还会避免写入大量法定义务,尤其在资金、财产管理和运用方面,都会笼统表述成为委托人利益运用和管理资金和财产。因此,本罪中的义务不仅应当包括约定义务,同时还应当包括法定义务。第二,本罪中的约定义务是否仅以书面合同为限。随着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应用的不断拓展,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资金和财产的委托运用和管理也不限于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本罪中的约定义务也不限于书面合同,法律文件和电子文件等同样可以构成本罪约定义务的来源。第三,违背受托义务是否以职务行为为限。本罪不同于挪用型犯罪,无论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都是对金融机构的受托义务,而且本罪是单位犯罪,因此本罪的受托义务不限定为职务行为。

擅自运用行为的认定问题。受托人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财产是本罪认定中的另一个难点问题。首先,本罪中擅自行为是否存在一定限度。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比照合同和法律文件确定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其次,决策失当等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擅自运用。在本罪所涉行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对受托人的信任,因此在委托人授权和法律规范的限度内,即使受托人决策失当等造成了委托人的财产损失,也不应当认定为受托人擅自运用资金和财产。再次,擅自运用是否包含了非法占有等运用情形。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因此,若在实施受托行为的过程中,只可能是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受托资金或财产的应当另行定罪处理。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在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受托人是否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是造成本罪难以认定的关键问题。如果将受托人擅自运用资金和财产的行为限定在特殊的目的之下,更不利于对委托人的保护,同时也违背了背信犯罪的本意。综合来看,对受托人擅自运用资金和财产的行为不应当限定在特殊的牟利或者侵害的目的之下。

为了解决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存在的问题,除了需要在立法、执法层面进行优化和完善之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建立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对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细节进行把关规范,明确何为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涉及巨额财产、影响重大的行为等。

加强证据收集和保护:监管部门应设定标准监管流程,做到全流程监控、留存证据。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和程序,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拓宽犯罪主体范围:拓宽犯罪主体范围,对于其他行为人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罚,例如,受益人,避免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背信行为。

建立完善的责任链条:明确受托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同时,避免因责任不明确或责任转移导致背信行为。

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规范受托机构的行为,确保其履行受托义务。同时,还可以与行业部门协调,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考核和评价,提高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建立完善的风控机制:成立专门负责部门,加强对受托财产的管理和监控,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避免因缺乏法律常识导致背信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提高受托机构和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避免因信息不公开或虚假披露导致背信行为。

加强对背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背信行为的追溯力度。

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鼓励受托机构积极履行受托义务,避免擅自运用行为,提高其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感。

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在行业领域和社会面加大宣传力度,塑造职业道德标准,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

中国改革报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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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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