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给予我这么大的支持,帮助我维护了合法权益,希望更多乙肝患者在求职、求学的过程中,都能得到平等对待。”近日,一度遭遇就业歧视的乙肝患者祝先生(化名)向上海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
“企业通过变更法人、注销、减资等行为逃避履行执行义务,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际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逃避惩戒,还可能损害企业员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起上海检察机关召开的企业欠薪案听证会上,听证员指出。
“小三阳”就业歧视、“躲债式欠薪”……这些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成因是什么?上海检察机关从办案入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社会治理,向涉案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并与法院、行政机关共促建立公平、公正的求职环境和用工秩序。
支持起诉成功调解劳动者获赔
2022年6月,就在祝先生准备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因如实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乙肝,该公司遂以购买员工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乙肝病毒检测。一周后,祝先生将常规体检和乙肝检测结果发送给某公司的人事,不料却被婉拒签约。
祝先生怀疑对方拒绝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检测报告中异于常人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因此于2022年7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这一情况。松江区人社局接收线索后查明,某公司的质量检验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该公司要求祝先生做乙肝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据此向某公司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区人社局批评教育,某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整改,再次通知祝先生入职,但出于种种顾虑,祝先生没有接受。感到备受侮辱的他于2022年12月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司赔付他精神抚慰金。2023年2月,担心自己维权能力不足的祝先生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为消除社会对乙肝群体的误解和歧视,保障乙肝群体求学、就业的平等权利,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乙肝患者的歧视仍然存在。”松江检方表示。收到申请后,该院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当事公司、人社局等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核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了案件的处罚依据。检察官又赴某公司开展调查,经询问,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检察官坦言,当时确实是因为祝先生的乙肝抗原指标较高,公司管理层才作出了不录用的决定。结合原被告言词证据及祝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体检报告、退工单、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公司系因为申请人祝先生乙肝指标超标所以不予录用,构成就业歧视。
同时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发生于劳动者与公司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属于劳动领域案件,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从既有案例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在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侵犯平等就业权时,往往囿于自身诉讼能力限制,无法提供有力证明就业歧视的相关证据,可能遭遇诉讼不利,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依法支持祝先生起诉。
开庭审理后,在上海松江法院的释法说理下,公司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但鉴于汪先生已另行找到工作,故拒绝了公司的录用邀请,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亦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
多方合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检察监督不能仅满足于就案办案,在社会中,可能还存在着很多的‘祝先生’,我们要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企业完善招聘制度,为每一位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祝先生申请支持起诉案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对工作进行了复盘回顾,并牵头发起了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专题研讨会,邀请区法院、区人社局及多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共同讨论如何对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开展治理。
“我们针对乙肝患者受到就业歧视这种现象及其背后的成因开展了调查研究,为的是更好预防改进这些问题。”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发现,该现象的成因一是企业有关岗位的入职培训环节存在缺陷,使其对于某些疾病的主观看法高过了法治意识。二是公司规章制度或是不够完善,或是制度与执行之间存在脱节。
那么,乙肝患者受到就业歧视的企业方主观动机是什么?对此检察官表示,经调研发现,涉案公司的企业文化比较融洽,经常组织公司团建。因为这点,让他们担心员工聚餐时出现过多接触,因而直接拒绝乙肝患者入职,违反了法律。
经讨论,松江区检察院对当事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进一步规范招聘制度、加强招录人员的法律意识。随后,企业向松江区检察院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区人社局也表示,将在日后的各类专项活动中,把企业招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就业歧视等纳入检查项目。
建章立制,对涉欠薪公司常态化协作监管
现实中,某些企业可能通过工商登记变更的方法,逃避行政执行,同时导致劳动者被欠薪又难追讨的现象。近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批涉企业欠薪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后,针对上述问题,该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溯源治理,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相应工作流程,共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上海某公司连续拖欠59名劳动者工资报酬170余万元。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在收到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却于法院非诉审查立案前,先后变更高级管理人、低价转让股权等。
“虽然相关行政单位均依法履职,各自依法对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和开展变更登记,但由于不同行政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在获取相应背景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全面考量,客观上可能导致企业逃避债务履行,或者让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受不到限制消费的实际影响,造成劳动者讨薪愈加困难、行政决定难以执行等问题,需对相关工作机制流程予以完善改进。”检察官分析认为。
为了积极化解劳动者被拖欠薪酬争议问题,黄浦区检察院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就涉案公司在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变更登记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存在相关责任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以及股权变更的方式规避责任承担的行为,听证员提请有关部门能够对企业变更登记行为予以信用监管。
黄浦区检察院还通过走访研判、数据碰撞,发现企业变更法
人、注销、减资等行为规避执行实效的情况并非个例,遂与区法院、相关区市场监管局等多家司法、行政机关,召开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中法人变更登记的困境与破解》研究会,探讨在“放管服”背景下,针对企业逃避履行执行义务中行政执法的相关问题,认真听取各家意见建议。承办检察官认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应当对涉欠薪公司建立常态化协作监管机制,核心是紧扣行政处理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和执行人变更异议这三个环节。区院向多家行政机关就建立预警系统、线索反馈、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征询,建议在企业注销、变更方面建立互通信息机制,并就后续形成检察机关牵头的工作机制和调研报告,提交市一级相关单位顶层设计进行了设计。
黄浦区检察院依托全市首家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有力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不仅在建章立制上积极牵头,还以“我管促都管”积极运用职权多措并举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去年以来,开展民事司法救助19件32人,促使其中20多人达成民事和解,对7名被拖欠报酬的弱势劳务合同工开展支持起诉,协助多名劳动者成功立案,帮助劳动者纾解经济困难的同时维护其应享有的法律权益。
法治报记者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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