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某某、罗某某与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罗某某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举报信,认为在某市合丰垸浏阳河风光带施工第一标段工程的建设中,某公司存在违法向沈某出借资质的行为,沈某存在违法挂靠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而要求进行查处。被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某市住建局作出《关于核查举报投诉问题的函》,要求该局对原告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回复,并要求该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厅。2021年12月10日,某市住建局对省住建厅作出《关于合丰垸浏阳河风光带施工一标段项目涉嫌挂靠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载明的调查结果为: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该项目存在项目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及沈某挂靠的直接证据,无法认定某公司出借资质,也无法认定沈某挂靠。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其举报事项正确履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并非资质许可机关,而是违法行为地的主管部门。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对转办作出明确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投诉举报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应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本案中,被告将举报线索转交某市住建局处理,符合违法行为属地处理的原则,也更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
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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