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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企业伪造数据被查处

发布时间 : 2023-10-25 浏览量 : 880

基本案情

 

20237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督察组对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水质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三医院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自动采样器故障,水质自动采样器未向COD、氨氮在线分析仪输送水样,COD、氨氮在线分析仪进水样细管从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样输送管路上拔出,连接在2个矿泉水瓶内。

 

检查现场,湖南省益阳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三医院污水处理站COD、氨氮在线分析仪进水样细管接入的矿泉水瓶内液体进行采样,同时对医院废水总排口所排废水进行采样。经数据对比,医院污水处理站COD、氨氮在线分析仪进水样细管接入的矿泉水瓶内液体系医院废水总排口废水采集样。《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第9条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

 

医院运维负责操作人员张某将COD、氨氮在线分析仪取样细管插置于装有医院废水总排口自取水样的2个矿泉水瓶内,使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分析并上传运维操作员手工采集的医院废水总排口废水样,未能真实反映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工况,属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

三医院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医院水质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公司为益阳盛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当时处于运维合同服务期间。经查,益阳盛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运维负责操作人员存在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益阳盛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3714日将该案刑事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启示意义

 

(一)环保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数据,结合现场查实的违法行为,将平台数据与现场查实的证据结合,锁定企业违法行为。

 

(二)倒逼运维公司守法运维,自觉提高运维技术。涉案运维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而不自知。企业在对技术人员的培养上严重缺乏规范性介入。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运维公司行为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

 

(三)强化部门联动。环保部门在案件发现之初即邀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强化了部门联合,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

 

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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