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姚某与吴某夫妇在溧阳市天目湖景区周边经营一家鱼头店。2016年5月,二人与黄某等四人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每天到天目湖公园拉客。2017年11月,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吴某通过向拉客人员支付现金的方式,争取到更多交易机会,属于商业贿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5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吴某夫妇将黄某等四人诉至溧阳法院,认为四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当共同分摊罚没款。四被告共同辩称,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伙协议,也未参与饭店经营管理,只是为原告的饭店拉客人、分提成,其他一概不过问,被罚款是吴某夫妇违法经营所致,和他们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曾为鱼头店拉客的证人柳某出庭作证:原被告六人合伙开业那天请他去吃饭了,说他们六个人合伙了,账本上记录的分钱情况是真实的。此外,吴某夫妇又向法庭补充提供了市场监管局制作的询问笔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被行政部门处罚,原告垫付的罚没款属于合伙期间的债务。 现双方已散伙,但作为合伙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未明确约定合伙债务如何承担,也未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故四被告应各按六分之一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结合本案,要给广大商户提个醒:合伙开店提倡“亲兄弟明算账”,合伙之前应就合伙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对入伙、投资、合伙经营事务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明确约定,以避免在合伙或散伙后出现责任承担纠纷。身为合伙人,即使不是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道学法懂法、守法经营,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发现违法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并停止,不懂法并不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来源:晨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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