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关于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和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_FORMAT_LT_##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FORMAT_GT_##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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