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书香四季

《预防企业腐败:反贿赂合规模式的构建》 李本灿等译

发布时间 : 2023-05-05 浏览量 : 9013

作者:

[意]斯特凡诺·马纳科尔达、弗朗西斯科·森通兹、加布里奥·福蒂


译者:

李本灿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黄珺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董  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李紫阳,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刘俊霞,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辜凌云,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东方,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赵 桐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秦开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冀 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赵炜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预防企业腐败:反贿赂合规模式的构建》英文原版由世界著名图书出版公司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中文版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领衔翻译。本书对企业反贿赂合规的一般性原理、框架进行了深入阐释,对不同行业、国家的反贿赂合规制度、策略进行了描述,不仅可以拓宽读者在企业反腐败问题上的视野,而且对我国企业合规的整体理论和实践均有启迪。本书翻译时在遵循原作内容的基础上字斟句酌,针对国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可能感到晦涩难懂的部分作出了学理上的解释,力求能搭建起一座连通原作与国内读者们的桥梁。



序 言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腐败犯罪是世界各国刑法规制以及社会治理的重点内容。腐败行为不仅攫取了社会财富,而且会诱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严重的还将危及国家整体的统治秩序与社会的安定。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错综复杂,社会快速转型及结构性变动时常发生。在全球多边主义遭遇挑战的当下,利益格局随之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激烈碰撞的转型时期,传统的腐败控制模式日渐式微,而更适配的新的腐败预防机制却又尚未能建立健全,各类立法漏洞与司法空隙为腐败犯罪提供了不少 “良机”。由此可见,当下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 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腐败犯罪的惩治都尚未达到社会所期许的全面预防与规制的目标。事实上,学术理论界从不缺少对腐败犯罪以及其治理模式的各项学术研究,但新的思路和创新点不足,研究深度也有待进一步挖掘。更为严峻的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腐败犯罪将采取更隐蔽、更智能化的手段,简单而赤裸的权钱交易也将 “升级”成为更难辨识、更具有迷惑性的全新形式。不仅如此,国家之间交往合作的频繁也使得任何一国的变动都与他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反腐败已然成为国际社会集体面对的一个棘手课题。以上种种都在促使我们必须要在理论上做出 新的破解,以全球回应作为整体视野,对海外反腐败法律进行解读,对制度实施进行分析,在充分考虑我国特有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与制度的借鉴与甄别。

企业腐败作为腐败犯罪的一大主要类型,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制度性障碍。企业腐败不仅将阻碍企业的长久化经营、破坏营商环境,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与完善,给微观企业运营与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主体,不仅广泛地参与社会各个层面的经济活动与文化活动,还会涉及各类复杂的政治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腐败风险。从整体上而言,企业腐败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企业内部人员和机构犯罪风险、企业整体的单位犯罪风险、企业海外业务腐败犯罪的风险。因此, 针对企业反腐败的各类预防与控制机制应运而生,对不同的风险类型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回应。

合规制度作为近年来企业进行腐败治理的有效模式,已逐步被国内外各级各类企业采用,渐渐地由最初的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发展成为法治社会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广义的企业合规主要是企业内部针对各类违法风险具体情况,所建立的一套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自我监管机制。而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的反腐败合规模式则是作为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从企业的角度考虑建立反腐败合规制度的内部控制与治理流程,还要从国家治理和社会影响层面考量其政策效果和示范效应,在减少企业腐败犯罪的同时推动社会整体的法治水平,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达到企业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保障的 “双赢”。在这一要求下,明确的模式建构方向与具体内容是企业制定反腐败合规的前提和指引,虽然世界各国在企业反腐败合规制度的各项规定上存在差异,但整体都具备基础性与拓展性的模式特点。了解世界范围内典型代表国家的反腐败合规模式,不仅能为我国企业制度构建提供多层次的视野、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还能保障我国企业在 “走出去”过程中的海外运营利益,及时、有针对性地根据海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相应的反海外腐败的合规工作。以此来看,企业反腐败正在从过往的监管机构查处惩罚的被动模式演变为企业主动将反腐败合规作为公司治理方式并积极寻求与监管机构合作的主动模式,体现出一种体制内外联动的自发主动的发展趋势。

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核心目的就是依法促进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优化企业治理方式,促进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经过三年的改革试点,我们已经取得了诸多有益经验,合规激励的中国方案也雏形初现。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诸多特殊困难有待进一步解决。为此,学习并批判性借鉴域外的经验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李本灿教授领衔翻译的 《预防企业腐败:反贿赂合规模式的构建》一书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该书不仅对企业反贿赂合规的一般性原理、框架进行了深入阐释, 还对不同行业、国家的反贿赂合规制度、策略进行了描述,这不仅拓宽了我们在企业反腐败问题上的视野,而且对我国企业合规的整体理论和实践均有启迪。译著在遵循原著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国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可能感到晦涩难懂的部分作出了学理上的解释,对翻译内容更是字斟句酌,力求能搭建起一座连通原著作者们与国内读者们的桥梁,便于国内读者了解企业反腐败合规体制在海外的具体进展和前进方向。正所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译著不仅充分还原了原著作者的理论精髓,还能起到调动我国企业国际竞争意识和反腐败合规意识的积极作用,引发更 多的组织与个人关注企业的反腐败合规体系研究,为我国日后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反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因此,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向李本灿教授领衔的翻译团队表示祝贺!也期待他们有更多、更高质量的学术著述问世!

是为序。





译后记

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首先,需要感谢诸位译者。在学术 “内卷”愈演愈烈、学术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下,能够承担起对其科研业绩评价并无实际意义而又繁重的翻译工作,这份学术担当值得敬佩。在此,我就不一一感谢,但你们每个人都在我内心深处。

其次,要感谢为本书付出辛勤劳动的编辑老师,没有你们认真、细致的编校工作,本书就不可能以现在这一更好的版本呈现给读者。

再次,要感谢为本书作序的高景峰主任。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重要参与者,由其作序来推荐本书十分合适。出于这样的考虑,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他,没想到其爽快地欣然应允。在我看来,这是高景峰主任对诸多年轻译者的鼓励、提携,因此尤其感动。

最后,还要感谢山东大学法学院的诸多研究生、本科生为本书的文字校对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在此,我也不一一列举,因你们而自豪!

在最重要的意思表达完之后,我还想代表诸位译者,就本书的意义谈点粗浅看法。在我看来,本书的意义和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从多重视角建构了完整的反腐败合规制度框架。从刑事合规的角度讲,本书从企业和国家双重视角,完整阐释了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内涵。在学理上,刑事合规问题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视角分离特征,即企业视角和国家视角分离。企业视角下,合规意指旨在预防风险的整体性组织措施;国家视角下,刑事合规意指旨在促进企业自我管理的外部法制度工具。两个视角彼此分离,分属不同的研究领域,但又相互依存,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视角下,合规问题主要是公司治理、企业管理的问题,在这方面,刑事法学者并非专家。国家视角下,合规问题主要是公法学者的研究范畴,刑事合规问题则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对象。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两个视角的研究缺乏有效沟通。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如何鉴别涉案企业所建构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是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界为主要 力量,该问题也得到了较多讨论,但至今仍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实践效果仍不甚理想。因此,加强不同学科、视角之间的交叉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本书的价值得以凸显:一方面,其从企业视角,以实际案例的方式直观展示了反腐败合规机制建构的方案;另一方面,其也从国家视角,对于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从而建构了刑事合规制度的完整制度框架。除此之外,其还包括了对相关国际组织、行业自治组织的反腐败合规政策的解读,这些讨论对于企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主权国家的法律所蕴含的风险,还包括诸多国际组织、行业自治组织的制裁风险。这样就意味着,本书的讨论超越了刑事合规双重视角的讨论,将合规问题拉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更多视角建构了完整的反腐败合规制度框架。

第二,以反腐败这一领域为中心,建构起了具有一般性价值的刑事合规制度体系。从国际实践来看,反腐败是企业合规制度中最重要的理论议题。以美国的 《反海外腐败法》、英国的 《反贿赂法案》、法国的 《萨宾Ⅱ法案》为典型代表,腐败问题是合规制度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诸多国际组织、行业自治组织的 相关政策也揭示了这一点。在企业运行实践中,合规确实有条块化的特征,但从企业自我管理的角度讲,其无非都是内部控制的手段、机制,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也就是说,诸多针对腐败的合规措施仍可以被借鉴到其他领域。在刑事司法的运行实践中,反腐败合规机制对于定罪、量刑、起诉程序都具有意义,这一点在本书中已经有清晰的阐释,同时这种机制还具有更强的一般性意义。也就是说,这种刑事司法机制当然也可以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等领域。关于这一点,从本书最后几章,以国别为线索,对于企业责任与合规计划之间关系的一般性讨论也可以看出。概言之,本书是以反腐败合规为线索展开的讨论,但其意义远不限于此。

本书的翻译起因于我与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现任山东大学讲席教授的谢鹏程教授的一次聊天,是他鼓励、推荐我组织人员翻译本书,以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试点提供有益参考。在本书开始翻译之时,改革试点刚启动不久,历时三年,改革试点已经全面铺开,并且相关的立法方案已经开始讨论,本书在这个时间节点面世也可谓正当其时。希望它能够对改革试点有所助益,为学术研究提供帮助。如此,则译者、编者的辛苦工作也就值得了。


李本灿

2023年2月27日

于德国基尔大学法学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