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2月13日珠海横琴第四届“中国公证改革与发展”研讨会以及此前的“山虎说法”第573、576、592期论述了“公证法律顾问”概念、原理和应用等相关问题,提出“公证法律顾问”是新时代公证转型之必须。应该说,这是我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首次提出“公证法律顾问”之说,产生了积极反响。
但也有读者和网友提出疑虑,甚至私信我:公证开展法律顾问,不是来“抢律师的饭碗”吗?
一、公证法律顾问和律师法律顾问相形益彰、共进互补
公证法律顾问“抢律师饭碗”之说,显然是一种误解和认知偏差,也显得没有格局。
这也难怪,在社会普遍认知里,当前担任法律顾问的无疑以律师为主。
然而,公证法律顾问与律师法律顾问,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并非冲突对立,而是并行不悖,共进双赢。特别是公证法律顾问致力事前预防“治未病”,留痕保全固证据。很多场景下,公证还能为律师出庭提供有效证据。可见,公证法律顾问走自我差异化发展之路,与律师法律顾问相形益彰,优势互补,共同构建多元化法治风景线,皆为促进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科学发展的重要法治力量。
同时,从规模上来看,公证法律顾问也无法对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带来根本性影响和冲击。截止2025年9月, 全国律师人数达到83万人,而全国公证员仅有1.5万人,律师人数为公证人数的55倍。从这一对比数据而言,公证法律顾问即使顺利开展起来,从量上说也是很有限的。
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的人口大国和经济大国,需要有更多的法治人才参与法治建设,需要更多的法律顾问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二、“公证法律顾问抢律师饭碗”之说的片面性和错误性
这种说法源于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狭隘理解,将市场视为一个静态的、零和竞争的蛋糕。实际上,公证与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上是“互补大于竞争,协同创造增量” 的关系。
第一,职能本质不同,互为上下游。公证的核心是“预防纠纷” 。通过公证,将模糊的约定变成清晰的、具有强效力的法律文书,大大降低了未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律师的核心是“解决纠纷”。当争议无法预防而发生时,律师介入进行调解、诉讼或仲裁。而此时如果公证工作做得越到位,律师事后需要处理的诉讼纠纷就越少。公证为律师诉讼工作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支持。一个成功的公证法律顾问服务,恰恰是减少了律师在“救火”事务上的负担。
第二,服务阶段不同,形成服务闭环。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防控链条是:事前预防(公证、合规审查)→ 事中控制(律师参与谈判、合同履行监督)→ 事后救济(律师诉讼仲裁)。公证主要深耕于“事前” 阶段,是对传统律师顾问服务在“事中”和“事后” 阶段的有力补充和增强。两者结合,才能为企业或个人提供 “全生命周期” 的法律保障。
第三,协同效应显著,共同做大市场。在很多复杂业务中,公证和律师需要协同工作。例如:在企业债务重组方面,律师设计重组方案,公证处对重组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方案顺利执行加上“保险”;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律师设计复杂的家族信托架构,公证处办理遗嘱、赠与、意定监护等公证,确保架构落地时的合法性与无争议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律师负责侵权诉讼,公证处负责第一时间进行网络侵权证据保全,为诉讼打下坚实基础。这种协同提升了整体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客户体验,吸引了更多原本没有意识购买法律服务的客户,共同做大法律服务市场蛋糕。
第四,客户需求多元化,呼唤复合型服务。现代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需求是综合性的。他们需要的不是一个“万能”的提供者,而是一个能整合公证、律师、税务、审计等专业资源的“解决方案”。认识到这一趋势,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已经开始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互相推荐和成就业务,共同服务客户,形成法律服务的良性生态圈。
因此,将公证开展法律顾问视为“抢律师饭碗”,是一种片面和过时的观点,它混淆了“预防法学”与“诉讼法学”的界限。正确的视角是,公证法律顾问是“前端防控卫士” ,律师法律顾问是 “后端救济专家”。二者是法治建设的两翼,共同构建了从风险防范到争议解决的完整法治保障链条。更形象地说来,如果说律师是“作战参谋”和“辩护战士”,负责进攻、防守和解决战斗的话,那么公证就可以说是“合规官”和“证据官”,负责确保行为合规、固定事实,为可能发生的“战斗”准备无可争议的“武器”(证据)和“规则”(合法程序)。
因而,公证和律师的关系不是“抢饭碗”的竞争,而是 “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的伙伴关系。一个健康的法律服务市场,正是需要这种专业化分工下的紧密合作,最终受益的是广大寻求法律保障的客户。
综上,公证是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其侧重点在于以预防为主,与律师法律顾问以处理诉讼案件为工作重心有所不同,各自呈现差异化特色优势。
三、公证法律顾问与律师法律顾问差异化特点比较
我们不妨将公证法律顾问和律师法律顾问作更直观的列表对比。
当然,上述列表,侧重的是公证“工具箱”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应用。事实上,公证人员担任法律顾问,除了不出庭应诉外,还可以做更多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公证不出庭,律师不出证”,这也道出了公证法律服务和律师法律服务的不同点。
基于此,如前文所言,公证和律师完全可以并肩携手,共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全周期、全链条”的法律服务,优化依法治理,共促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山虎说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贤兴,现任中国法律伦理学术委员会委员,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顾问,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中南大学、湖南工商大学兼职教授。曾任浏阳三中教师,浏阳市农业银行办公室主任、金融经济师,长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宁乡县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和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