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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兴首次提出将“公证法律顾问”写入《公证法》的主张

发布时间 : 2026-01-06 浏览量 : 1218
2025年12月13日,“第四届中国公证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暨《公证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横琴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举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湘潭大学特聘教授、凤凰公证研究院研究员马贤兴在会上作主题发言,提出公证转型改革,《公证法》修改应将“公证法律顾问”作为公证事务列入《公证法》第12条。这是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首次提出将“公证法律顾问”写入法律。

一、《公证法》修改应赋予公证法律顾问等综合法律服务职能

马贤兴在提交的论文《公证转型与公证法修改的预防价值取向》和主题发言中,主张赋予公证法律顾问等综合法律服务职能。《公证法》修改应着力构建现代公证制度,赋予公证机构公证办理、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文书起草、事件调查、证据固定、风险防控、权利保障、程序监督等一体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使之成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法治力量。首先,从“证明”到“解决方案”,公证不再是简单证明文件真伪,而是提供一整套法律风险防范方案;其次,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防”,公证将法律服务的关口前移,在纠纷发生前就通过严谨的法律文件设计将其化解;再次,从“单一服务”到“全链条服务”,公证围绕核心法律问题(如继承、公司设立或并购等),提供公证、保管、提存、执行等一站式服务。公证法律顾问服务立足预防,致力全程:事前预防“治未病”,事中规范固证据,事后救济致实效。这是基于公证独特法理定位、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律需求而进行的职能深化和拓展,是现代公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公证开展法律顾问的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

推动公证服务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公证机构开展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社会多元解纷,释放预防性法律制度价值,以此推动公证由传统单一“证明”模式向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创新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中医理念和公证预防性司法属性高度契合。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专业从业人员,为各类主体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发生,避免诉讼。从这个功能来说,法律顾问与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属性不谋而合,与公证预防、化解纠纷的职能基本一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孙思邈语),在社会治理层面,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发挥着同中医一样的作用,是唯一能够实现“未病”与“已病”兼治的法律制度。

从现实需求来看,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不仅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此为律师传统强项),更为重要的是预防纠纷,免进诉讼程序。公证人员的预防性思维具有天然属性,通过事前审查、严谨的程序和规范的文书,确保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从根本上预防纠纷的产生。

从源头治理而言,推动公证融入社会治理,实为法治建设夯基之举。尤其在基层治理中,为村集体、社区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参与经济合同审查,规范市场行为,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方能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减少直至杜绝诉讼,免于“对簿公堂”。可见,公证开展法律顾问服务,以“法律+公证”双重公信力推动矛盾预防和有效化解,助力“枫桥经验”法治化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

三、公证开展法律顾问服务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五项事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其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是其担任法律顾问最明确、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法律顾问服务,本质上是深度、持续化的法律咨询。中国公证协会2018年《关于印发公证业务分类的通知》第45项为“咨询(顾问)”“公证服务(法律)顾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中国公证协会2025年7月联合发布《常用涉企公证服务清单(2025年版)》第37项为“公证法律顾问”、“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国家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全国性规范文件多次把“公证法律顾问”明列为公证业务服务种类。

四、公证开展法律顾问服务恰切法理

公证职能延伸理论认为,现代公证制度的功能已从事后证明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化解全流程延伸。担任法律顾问,正是将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功能前置到企业、社会组织或乃至个人日常决策的最前端,是公证职能的自然延伸。

众所周知,以往法律顾问多由律师担任。公证机构委派公证员担任法律顾问方兴伊始,是对传统认知和模式的突破与超越。然而,公证法律顾问与律师法律顾问,并非冲突对立,而是并行不悖,共进双赢。特别是公证法律顾问致力事前预防“治未病”,留痕保全固证据。很多场景下,公证还能为律师出庭提供有效证据。可见,公证法律顾问走自我差异化发展之路,与律师法律顾问相形益彰,辩证互补,共同构建多元化法治风景线,皆为促进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科学发展的重要法治力量。

五、公证开展法律顾问服务的比较优势

公证机构派员担任法律顾问的优势亦是显而易见的。

凸显中立性与公信力。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构,中立是公证提供公正、客观法律意见的天然优势,这与法律顾问角色需要的公正性高度契合。公证机构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客观公允不带偏向,更易获得交易各方的共同信任,尤其适合为多方合作项目提供顾问服务。 

聚焦风险防范和纠纷预防。其他法律顾问当然也注重预防风险,但其思维和经验往往基于诉讼实践。而如前文所述,公证员的预防性思维具有天然属性,其工作核心就是通过事前审查、严谨的程序和规范的文书,确保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从根本上预防纠纷的产生。

注重证据固定与保全。“有证据走遍天下”。市场经营行为,证据管理至关重要。公证机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证据保全顾问服务,如指导其如何规范取证,对关键的电子数据、现场状况、财产清点等即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建立无可辩驳的证据优势。同时,掌握了证据,不仅使诉讼胜券在握、立于不败之地,更为商业谈判、预防纠纷发生准备了有利“筹码”,最终可免于诉讼。

独具多功能“工具箱”。公证机构可以将其独有的公证调查、取证、保全、财产清点、现场监督、款物提存、特殊保管等系列职能和“工具”,完美地融入法律顾问服务中。例如,在交易中将特别款物予以提存公证,交公证保管公司重要文件、商业秘密载体等,为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难题提供实体方案。

提供“法律顾问+赋强执行”一站式解决方案,此为核心优势。这是任何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都不具备的王牌能力。公证机构在提供顾问服务、帮助起草合同的同时,可以直接在合同中嵌入“强制执行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冗长、昂贵的诉讼程序,可大幅降低债权实现的成本和风险。

来源:山虎说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贤兴,现任中国法律伦理学术委员会委员,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顾问,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中南大学、湖南工商大学兼职教授。曾任浏阳三中教师,浏阳市农业银行办公室主任、金融经济师,长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宁乡县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和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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