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司法部公布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数,其中律师83万,仲裁员6.7万,公证员1.5万,司法鉴定人员4万,法律援助人员1.2万。从这组数据来看,公证员在全国总人口的占比太低。以14亿人口计,我国每10万人才有1名公证员。
而法国人口6860万人,却有公证人17305人,每10万人有25名公证人;德国人口8300万人,公证人8000人,每10万人有10名公证人。从每10万人口公证人(员)占比这个绝对数来看,法国和德国公证人数分别是我国公证员数的25倍和10倍。
而从公证机构来看,我国公证机构2900家,法国公证人事务所多达7000余家,德国专职公证人事务所也在6500家以上。
一、预防法治是最好的法治
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通过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确立预防纠纷“治未病”理念,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公证机构的各类证明、认证、监督、调查、取证、固证、保全、调解和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等活动,能有效引导公众依法办事,规范引领社会行为,促进市场经济依法有序稳健运行,减少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降低社会经济运营成本,提高社会总体效益。
“多设一家公证处,就可少设一家法院。”预防法治是最好的法治。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效能,助推社会治理由聚焦诉讼、依赖诉讼向预防纠纷、免进诉讼、减少诉累转型。因而,大力发展公证事业,加快公证员队伍建设,对我国源头治理、多元解纷,促进社会诚信与稳定和谐,极具法治价值和社会治理战略性意义。
二、大力扩充公证员队伍
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全国公证员才1.5万人。也就说,差不多10万人才拥有1名公证员。如前文所述,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每10万人分别有25名和10名公证人。从每10万人口公证人(员)占比这个绝对数来看,法国和德国公证人数分别是我国公证员数的25倍和10倍。
因而,从我国与法德两国公证员(人)的绝对数比较来看,我国可以大幅增加公证员数量,让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公证员队伍,从事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服务,落实社会源头治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同时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和案件调解,助力司法减负;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等综合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相应地,从比较中国和法德两国公证机构绝对数而言,我国公证处仅有2900家,而法国公证人事务所多达7000余家,德国专职公证人事务所也在6500家以上。法国、德国公证人事务所分别为我国公证处的2.4倍和2.2倍。故此,我国更多地增设公证机构有其正当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公证人本位制度,而在我国则实行公证机构本位制度。如在法国和德国,一个公证人就可以设立一家公证人事务所,而我国设立一家公证处,公证员不得少于2人。因而,我国需要更多的公证员充实到到公证机构。
三、加快公证人才培养和补充
加快公证员队伍建设,公证人才培养和补充是关键。首先,应鼓励高校法学院开设公证法学专业,培养更多的公证法律人才。当前,除湘潭大学设有司法部公证研究基地外,我国高校几乎没有开设公证法学专业,更没有专门的公证法学院系。其次,修改《公证法》第18条第(二)项,将公证员任职年龄上限由现行65岁放宽至70岁或75岁,对具有审判、检察业务职称的退职法官和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可以不受《公证法》第18条第(四)项限制,以利更多具有审判、检察、法学教育和其他法律从业经历人员到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和相关法律服务。在对公证员任职条件适当放款后,依据《公证法》第19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之规定,一大批退职或退休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到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及其相关工作至70岁或75岁。由此,一方面快速补充了公证员缺额,一方面让法律人才和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利用和价值释放,对推进公证事业现代化转型和社会法治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来源:山虎说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贤兴,现任中国法律伦理学术委员会委员,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顾问,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中南大学、湖南工商大学兼职教授。曾任浏阳三中教师,浏阳市农业银行办公室主任、金融经济师,长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宁乡县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和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