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法院”)公开庭审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该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
该起刑事诉讼的其余两名被告人为分包工程的米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包工头陈某,被控罪名同为虚假诉讼罪。
新京报记者查询得知,在既往司法判例中,包工头为获得优先受偿权,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假借农民工名义炮制虚假诉讼、讨要工程款,进而被判犯虚假诉讼罪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代理律师成为第一被告人。此外,本案中,被告人包工头在“虚假诉讼”前,已经垫付了农民工工资。
被撤销的74份判决
该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根据2019年3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案涉工程总包方泰安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粥店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大包工头赵某,赵某将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包工头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陈某,陈某又雇用了117名农民工参与该项目建设。
粥店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给赵某,赵某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80万元给米某,尚欠米某工程款432万余元。2017年底,米某自掏腰包,垫付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
2019年2月,米某起诉大包工头赵某,请求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粥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后一诉求被法院驳回。因赵某无支付能力,米某没有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
之后,米某找到高丙芳作为代理人,以75个农民工个人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请求陈某、粥店公司支付劳务费共263万余元。其间,为证明参与案涉工程的农民工身份、人数及工资数额,作为起诉依据,陈某事后制作了《2017工资发放表》,内容包括:应付总额、已支付金额、欠付金额,高丙芳让助理找到75名农民工在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上逐一签字。
农民工与高丙芳签署了案涉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受访者供图
岱岳区法院于2019年12月一审作出74份判决(其中一人撤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粥店公司就其中3份判决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粥店公司反映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检察院”)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行监督程序,对72个农民工进行走访调查,结合米某、陈某二人供述发现,此72人中,十余人与陈某无劳动雇佣关系,且对原审诉讼不知情或原审诉讼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余人系在已结清劳动报酬情况下提起的原审诉讼。
岱岳区检察院对其中的69个案件向岱岳区法院提出再审意见。2021年11月,岱岳区法院再审认定69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撤销了69份原审判决。
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又对剩余3起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定3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撤销了3份原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再审判决均未提及高丙芳的供词,高丙芳称上述民事案件再审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向她调查取证,自己对此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完全不知情,直到2023年3月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才知晓。“我没有机会替自己辩驳。”高丙芳说。
2023年岱岳区法院又撤销了剩余的2份原审判决,至此,74个原审案件均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审判决全部撤销。
“律师被告人”未认罪
13日进行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陈某经共谋,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并提供了包括岱岳区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75名农民工的证言,被告人高、米、陈的供述与辩解,三名被告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起诉书显示,米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高丙芳表示自己一直没有认罪。
“代理农民工讨薪诉讼期间,我对米某已经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不知情。”高丙芳告诉新京报记者,直到二审判决之后的执行阶段,她才从米某和陈某口中得知垫付一事。
根据高丙芳提供的她与米某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2021年7月11日,此时距离案涉民事诉讼二审胜诉过去近一年,高丙芳曾问米某是不是垫付了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次日,米某给予肯定答复。
一份高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9年6月16日,包工头陈某给高丙芳提供《2017工资发放表》之后,高丙芳担心证据不实,为了提醒对方不要证据造假,通过微信给陈某发了一份标题为“80后湘籍农民工讨薪 被诉虚构工资表诈骗”的文档,内容为对该案的新闻报道。对方没有回复。
上述两份聊天记录均已作为证据在庭上提交。
据13日庭审中一名旁听人员介绍,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当庭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他表示,岱岳区法院作为审理原民事案件的当事法院,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是本案的证人,故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也旁听了庭审,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一组新证据,是高丙芳与米某及陈某和陈某妻子之间的6段通话录音,并已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
王才亮描述,公诉人提出,录音显示,包工头米某、陈某告诉了高丙芳垫付农民工工资一事,因此,公诉人认为,高丙芳对此事知情。但这组录音时间均在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讨薪民事诉讼二审结束后,高丙芳在质证时提出,录音内容恰好证明,自己在代理民事诉讼期间,对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一事不知情。
庭审现场,米某和陈某认罪认罚,高丙芳未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丙芳称,公诉人对她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到七年。
案发后,高丙芳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她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已上交当地司法局,且未经年检,目前不得开展律师业务。
该案于11月14日下午审理结束,目前正在等待一审判决。
来源:新京报 记者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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