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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曝光四个企业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10-27 浏览量 : 4219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特种设备类)

 

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较突出的领域,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铁腕整治、铁拳惩处,查处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集中曝光部分典型案件如下。

 

一、涟源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1230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涟源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823日,办案机构收到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非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经查,当事人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共16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给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四川某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3616,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某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案作出罚没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214日根据省局交办,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中石油昆仑湘娄邵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使用的天然气输送管道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检验报告和实际检验情况比对,经调查核实,该管道的检验机构四川某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检测结果存在严重失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冷水江市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3329,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冷水江市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221,执法人员对冷水江市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其成型车间内发现“桥式起重机械”3台(25T和一台10T),不定型车间内发现5T起重机械1台,工人正在吊装作业,未能提供相关检验证明。经查,当事人在用的4台二手起重机械,分别于2020517日和20201115日从河南私人处购进,未按规定向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起重机是国家规定的特种机械设备,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使用企业,切勿心存侥幸,需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管理职责,为安全生产负责。

 

四、新化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案

 

2023224日,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化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案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充装台上已充装106YSP-15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其中有8只钢瓶瓶颈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无检验标签(其中有6只钢瓶上加贴有充装二维码,通过扫描均显示已过期)。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导致充装的气瓶中有8只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至案发时已超过检验周期,当事人未申请检验继续对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气瓶是千家万户都要使用的特种设备,充装不符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来源:娄底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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