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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曝光5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10-23 浏览量 : 283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5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株洲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71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单位碱性喷淋设施没有运行,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专项裁量表5-2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二、株洲三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111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外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干粉砂浆车间外的外排废水中污染因子悬浮物达到195mg/L,超过70mg/L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96万元。

 

三、湖南湘东矿业有限公司偷排含重金属废水 被刑事移送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523日,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黄丰桥镇政府、杨丰村工作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旁路,从废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偷排含泥废水,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外排含泥废水中的总镉、总锌、总铁、总锰最高超标205.7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已移送至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四、醴陵市栗山坝建业养殖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污水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412日,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茶山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水沟流入场内一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坑塘。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的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19.9万元。

 

五、株洲鑫鼎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外排案

 

[案情简介]

 

2023222日,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朱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废水存于养殖场内两级沉淀池,沉淀池内防渗膜破损,养殖废水经坡体流入土坡外侧应急池内收储,应急池有一排水口,排口处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经该排口外流至附近沟渠。该合作社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共计罚款1.4万元。

 

来源:法治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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