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较突出的领域,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铁腕整治、铁拳惩处,查处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集中曝光部分典型案件如下。
一、湖南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收取储物寄存费案
2023年8月11日,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收取储物寄存费案作出罚没192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寄存费15元。当事人系从事水上游乐运动服务。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储物区域寄存柜顶部张贴有“预付款:45元;(押金:30元,寄存费:15元)”等字样的店堂告示。经查明,当事人开业之初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衣物寄存服务,2023年6月21日开始张贴店堂告示(格式条款)收取寄存费,至7月11日止共计收取储物寄存费9210元。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收取储物寄存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以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雷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槟榔案
2023年1月11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雷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槟榔案移送涟源市公安局。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涟源市六亩塘办事处有一处制售假冒伪劣槟榔黑窝点。2023年1月10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涟源市公安局组成工作专班联合执法检查,当场控制当事人雷某等7人。经查,2022年8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雷某以某槟榔品牌涟源总代理的身份为掩护,伙同犯罪嫌疑人万某等在涟源市六亩塘社区租用场地,购进低档次槟榔以及假冒高档次槟榔外包装,通过再加工包装,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批发价的价格销往怀化、张家界、邵阳等槟榔批发商处,销售金额达150万余元。经检验,其非法生产加工的近一批次的枸杞槟榔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超标。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市监、公安现场依法对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运输车辆予以扣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刑拘6人。
三、冷水江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3年7月2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冷水江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广告位上,发布了一幅宣传其销售商品的户外广告。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采购了一批金色故园家纺,置于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当月,当事人将一幅规格为11.8m*4.8m喷绘地贴发布在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商业大厦外墙广告位上,用于宣传其销售的金色故园家纺。该喷绘地贴中注明了“某超市”的名称和标识,另含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冷水江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李某在竞买中恶意串通案
2023年6月21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在竞买中恶意串通案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接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李某在竞买中恶意串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2年11月18日,李某在金竹山矿业对公司所属29间门面的永久使用权进行拍卖中,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他竞买人“好处费”,主动与其他竞买人串通对“1#门面”进行“围标”(意即尽量低价拍得),李某在竞买中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娄底市娄星区某食品生活馆(实际经营者唐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6月2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娄底市娄星区某食品生活馆(实际经营者唐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将唐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一案移送娄星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经查,唐某于2017年开始,从供货商处以900元/件的价格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给刘某龙、郑某辉及一些零散客户。当事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违法经营额总计为102180.6元。当事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娄底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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