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网络刷单炒信”典型案例
您的包裹里还有“好评返现”卡吗?
“好评返现”干扰了用户评价的真实性,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和平台诚信规则,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丽水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托“党建统领+项目推进”建设行动,聚焦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开展电商网络刷单炒信专项治理行动,研发刷单炒信监测算法,制定查处案件指导书,按照“整改一批、规范一批、查处一批”的工作方针,分类对电商主体进行规范整治,查处了一批刷单炒信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青田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青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好评返现卡”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青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XX男装专营店”网店,并于2023年1月开始将订制卡片放置在买家的订单包裹中,其上宣传“全五星10字以上评语+晒图+追加评价+关注店铺=小额打款,商家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以及卡片晒图时请勿拍到”。对给好评的买家,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微信、支付宝等形式进行返现。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其店铺好评数量明显降低,并有消费者指出所购买的服装存在起球等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发放“好评返现”卡片并诱导买家好评晒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缙云查处某家居用品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客服电脑中发现含有“好评返现”等内容的聊天记录,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上开设某家居旗舰店,从事座椅类、清洁类、居家日用类等多种产品销售。当事人从2022年12月开始,安排客服通过网络收集、整合和修改类似安装简单、价格公道、用料扎实、空间大、拆洗方便、使用满意等方面的正面、积极评价内容,在消费者购买某款儿童餐椅后,通过阿里旺旺联系消费者,以返还消费者2-10元为条件,诱导消费者按当事人要求复制评价内容,拍摄照片和视频进行用户评价。案发后,当事人联系部分消费者隐藏了虚假评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量编造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庆元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7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订单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12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购买刷单业务、邀请好友刷单等方式对其天猫网店进行刷单,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刷单业务客服购买刷单服务,客服安排刷手(刷单人员)为当事人刷单,刷手对指定商品下单付款,当事人支付3-4元不等的刷单报酬,待确认收货后,刷手完成商品好评,即完成刷单服务。另一方面,当事人将商品货款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向其朋友转账,对指定产品完成下单付款并填写收件信息,向收货地址邮寄少量食用农产品即完成刷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进行刷单提升商品虚假销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庆元县查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刷单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百度等方式散播刷单信息,并建立网站组织刷单。有需要刷单的商家在当事人建立的网站上充值并购买商品的刷单服务,将其产品链接输入至网站后,当事人分派刷手(刷单人员)接单,然后商家为刷手发货,从而刷取虚假交易数据,当事人则从中抽取手续费作为利润报酬。
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2月,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庆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5
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刷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微信昵称名为“可乐”的人为抖音店铺提供刷单服务,从而提升店铺销量及好评。经核查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可乐”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王某(即“可乐”)等人通过“龙盛”和“启航家”平台为抖音店铺提供刷单服务,从而提升店铺销量及好评。电商经营者只要购买刷单服务并提供商品的标题、链接、主体,“可乐”即为需要刷单的商品安排刷手进行刷单和好评,并从中赚取中介服务费。
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5月,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龙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共刑拘3人。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说】刷单炒信不可信,小心被罚
有偿刷单、刷好评只需要动动手指头就有钱拿?
小心这种行为可能被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2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行为。
根据线索,当事人涉嫌通过特定网站,为购物平台的网店提供“提升流量”“优化排名”等刷单服务。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站向某购物平台的35家网店,售出“刷单”订单共1550单,已完成781单,订单任务商品交易金额共123378.75元,获得佣金共6916.50元。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的幕后老板关闭涉案网站、删除微信交易记录、隐匿证据、翻供等情况。办案人员通过对第一现场搜证的电子固证证据进行抽丝剥茧的细心分析,查出关联,通过与异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方合力调查,顺利查办该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
电商经营者要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消费者网上购物建议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等级较高、评价较好的正规电商,谨防钓鱼诈骗网站;
消费者还应主动拒绝电商平台提供的有偿刷单、刷好评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以案释法:刷单、刷好评,无锡一电商“刷单炒信”被罚100万
丹阳市场监管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
而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于是出现了一个更加“快速”“便捷”的赚钱行当
网上刷单
什么是刷单?
网络刷单,是指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来自己网店购买商品,通过找人在自己网店进行假买卖和假评价,通过制造虚假高销售量和虚假高信誉度,以美化自己的网店来吸引顾客。
所以,网购时你所看重的评论很可能是造假
好评如潮的店铺也可能存在猫腻
和小编一起来看这起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函,称辖区有电商存在刷单炒信行为。经查,当事人胡某某为经营网店组建了玛丽电子商务中心团队,其为该团队负责人。当事人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获悉能通过刷单炒信提升网店产品销量,于2019年8月开始刷单炒信。当事人在经营包括天猫、京东、淘宝等平台的13家网店的过程中,为了提升网店商品销量,通过玛丽电子商务中心团队,采取向刷单平台充值、组建客户微信群发放红包等方式,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总刷单费用(包含刷单佣金、购买商品本金等费用)合计5809181.7元。
处理认定
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万元。
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刷单炒信”行为重拳出击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提防不法电商通过刷单炒信制造蒙骗陷阱,共同营造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商平台刷单炒信乱象,进一步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全市办结相关案件24件,罚款428万余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1
上海本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刷单炒信系列案
2021年3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监测发现上海本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悦动劲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茸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虚构交易量,遂开展调查。经查,本浩公司受委托在代运营过程中实施刷单。通过第三方寻找刷手,帮助悦动公司和茸德公司在多个平台上虚构团购订单量共计241单,虚构好评数共计85条,佣金总计194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68万元。
案件2
上海翎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3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协助调查函,要求对上海翎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群控管理系统进行协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受委托为他人店铺实施刷单。经查,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1日、2021年4月1日至4月22日期间,当事人在多个平台为他人店铺实施刷单。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刷单任务,指定购买产品后仅寄发小礼品,不寄发订购商品,增加虚假订单46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件3
上海猫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刷单炒信系列案
2021年7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上海猫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以帮助客户提升商誉为饵,吸引经营者签订业务推广合同。经查,猫探公司通过微信群招募刷手,为其客户上海金山区学大教育进修学校和拥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增加交易量,提升客户在平台上的星级评分,提高在同类业态竞争者中的排名。猫探公司为学大教育、拥华信息两家公司的多个平台网店组织虚假交易共计3784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案件4
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12月,市局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为客户刷单炒信提供帮助。经查,当事人在代理外卖运营业务时,向客户提供刷单教程、具体指导客户产生虚假订单,人为操纵评分和评论,共计帮助刷单231单。同时,当事人还组织员工为自营店铺刷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案件5
上海世具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2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上海世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店铺的竞争力,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通过第三方雇人下单进行虚假交易,对其网络平台店铺数款商品的成交量、交易额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共计刷单1827笔,虚假交易额合计16万余元,支付刷单佣金4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案件6
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引流用户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借助刷单服务人员帮助为其网络平台自营店虚构订单1241笔、虚构销售金额104468.2元,支付刷单佣金100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案件7
上海甲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4月,市局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甲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户网络服务协议》涉嫌委托他人组织刷单。经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他人招募平台会员进行线下实地探店,并按要求发布指定评价。经统计,当事人对用户评价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共计20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8
如东凝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7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如东凝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涉嫌存在刷单行为。经查,自2020年7月1日起,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为诱饵引导消费者拍下指定产品,再通过微信退款,提高产品交易量。当事人共计虚构交易记录7264条,交易金额4844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