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广大群众应警惕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
非法集资49亿元 参与人损失16亿元
【基本案情】
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
宣称300%回报 投资人损失7600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
【典型意义】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本案被告人公开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实际产出,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三
销售“原始股权” 260人损失6100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致260人造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以投资原始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的证券融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合法权益。本案警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报,否则可能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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