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夏尔托热镇(24团)支行(下称二十四团农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周某宁对原农行巴音郭楞兵团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罚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界面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与周某宁相关的裁定书。文书显示,因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万元,周某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文书显示,2015年3、4月份,周某宁找到许某某让其出钱共同炒股,被许某某拒绝。后周某宁又让许某某找两个人,以他们的名义贷款归周某宁使用,许某某找其姐姐许女士和二十四团五连职工王某某,但许某某没有将周某宁用他们的贷款炒股的真相告诉二人。贷款办理过程中,周某宁向许某某索要许女士和王某某的卡号作为放贷账户。
在许某某多次询问下,周某宁承认两笔贷款被他使用,并承诺他将在2015年年底前将贷款还清。此后,许某某多次向周某宁催要钱款,周某宁给许某某转账20万元。
周某宁用类似的方式将160万贷款挪作他用。2015年初,周某宁与马某某密谋以他人名义贷款,由周某宁操作将贷款用于炒股,利润平分。随后马某某以自己需要资金为由找到杨某某,以其名义帮忙贷款80万元,并让杨某某再找其他人帮忙贷款,杨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找李某帮忙贷款80万元。杨某某、李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周某宁所在银行,在周某宁提供的贷款合同上签署了本人姓名,其他内容均由周某宁事后填写。
而后,周某宁伙同马某某分别伪造部分虚假贷款资料及证明文件。2015年7月6日,周某宁利用贷款的办理及发放等相关环节的职责权限,在操作农行信贷C3系统过程中,将两笔贷款金额共计160万元转入到由周某宁控制的马某某的公司账户内。
周某宁通过多次倒账,将60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郭某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用于炒股,股市所得本金及收益共计约61.49万元,被马某某使用。余款100万元被周某宁使用或转借他人,其中周某宁于2015年7月6日转账给许某某25万元;2015年7月7日转账给马某某10万元。
法院认定,2015年5月至7月,周某宁利用担任二十四团农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马某某挪用公款220万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并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周某宁和马某某不服判决,二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骗取贷款罪判刑,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挪用公款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骗取贷款罪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周某宁充分利用二十四团农行副行长主持支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违规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利用C3系统擅自改变贷款的支付方式,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查、支付已失去了监督管理,故银行对贷款的发放不是因受到欺骗而放贷,而是由于周某宁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
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董林杨(实习)张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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