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程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电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电源公司工作需要,程某同意从事管理类+生产类+辅助生产类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程某同意电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且同时相应调整薪酬待遇:A.电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B.根据程某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C.程某因医疗期、产期导致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D.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程某工作岗位的。2021年9月18日,电源..
2023-04-25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这个时效,即丧失胜诉权。黄柏智(化名)被认定为工伤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工伤待遇差额等费用,但在诉讼过程中老板王某恶意注销了公司,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履行完毕。然而,一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了公司的注销登记,公司又“复活”了。法院则在此后第10年裁定再审本案并撤销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黄柏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
2023-04-24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
2023-04-23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在诉讼之前已经解除,当事人请求确认效力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其他任何与案涉合同履行或案涉合同效力相关的诉讼请求,缺乏诉的利益,故法院基于当事人起诉时案涉合同已解除的事实状态,认定案涉合同失效,实系指案涉合同对当事人再无拘束力,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广发,男,1970年..
2023-04-23
红星资本局4月21日消息,近日,红星资本局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获取到一份红牛案相关最新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天丝公司所享有的第723201号、第878072号、第878073号等7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华彬三..
2023-04-23
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时,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为判断的基准。只有行政行为作出时,受其影响的主体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如果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实发生了变化,那么之后参与的主体及其利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能考虑的对象及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675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逢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金地翠园5号楼13栋..
2023-04-21
01“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02“乐拼”侵犯“乐高”品牌玩具著作权案03《热血传奇》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04富某公司、方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05周某某侵犯中芯国际公司商业秘密案06假冒安乃近注射液“NOVALGIN”注册商标案07假冒“美心”等知名品牌月饼注册商标案08假冒“乐高”服务商标案09生产、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10纪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品牌兽药案案例一“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
2023-04-21
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葛某某诉北京赛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案01裁判要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在决议作出之后,未亲自签字的股东已经实际执行决议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股东对他人代其签署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能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02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396号(2020年12月17日)二审:北京..
2023-04-19
012023年以来,国内医疗领域掀起反腐风暴,纪检部门密集通报了多起医疗系统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的信息,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落马的医院院长、副院长级别干部已超50人。最新的一起是3月25日,据“清风北京”微信公众号消息,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首都儿科研究所原党委副书记、所长魏永祥(副局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另据“清风安阳”微信公众号3月22日消息,河南省林州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杨瑞..
2023-04-19
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变更、追加受让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01基本案情杨某某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判决:一、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工程劳务费1965756.82元;二、王某某、吴某某对上述款项在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的11361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某赔偿鉴定费用1800..
2023-04-19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