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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人的隐名股东不能依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 : 2023-09-05 浏览量 : 5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0号

【裁判要旨】依据商事法律的公示原则,商事活动中公示的对外效力具有一定强制性。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名称等事项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在公司对外关系上,名义股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内部代持法律关系本质为债权关系,属请求权范畴,在执行程序中并不优先于其他请求权。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即便是涉案股权实际投资人亦不能排除执行,该结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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