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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制假卖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05-09 浏览量 : 5339

20234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近日,莆田市涵江法院发布一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旨在营造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优化社会营商环境。

 

案例1

 

20204月起,被告人沈某受上家委托生产带有“中华”“黄金叶”等注册商标的烟盒模具,并利用微信下单给陈某制作。陈某出货后由沈某邮寄给上家,共收取货款439940元,陈某则收取加工费用55417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陈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43994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数额55417元,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该案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源头犯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制假、售假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商标标识即知识产权的灵魂,加之香烟的制作、销售属于特许行业,应当依法经过审批授权。该案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实现源头精准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2

 

202010月,被告人林某雇佣梁某、林某宣、林某力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假冒“CANADA GOOSE”牌羽绒长款大衣及马甲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040元。20221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扣押假冒“CANADA GOOSE”牌羽绒长款大衣4000件、马甲500件,货值金额达11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了所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梁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经营数额达1250040元,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林某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已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梁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属于典型的生产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系重点打击治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该案体现修复性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督促落实退赃退赔工作,结合财产刑的执行进一步遏制其再犯可能性,最大化修复受损法益,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损失。

 

案例3

 

20202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从同案人蔡某、陈某处购买假冒“舒肤佳”香皂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其经营的涵江区某商行内加价销售给温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09056.67元。20222月,公安机关在上述商行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并查扣“舒肤佳”香皂192 块。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109056.67元,未销售金额306.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具有部分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系典型的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许多消费者在购物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辨识度不高,极易陷入商家售假圈套,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该案体现对日用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消费者营造健康、正规的消费环境。

 

案例4

 

20219月起,被告人徐某联系山东某啤酒公司总经理郎某从事酒液灌装,套上“汉伯威”啤酒品牌的套膜并装箱。二人明知同案人林某将上述啤酒重新包装后假冒科罗娜啤酒出售,仍为其生产啤酒12211箱,交付12047箱。被告人徐某收取同案人林某货款195600元,山东某啤酒公司收取徐某货款168000元。经鉴定,涉案啤酒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郎某伙同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经营数额758909.19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均有部分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系典型的涉食品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类型案件不仅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要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体现了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和源头治理,阻止假冒啤酒进入食品市场,精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法官说法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如何防范和预防?

 

对于市场经营主体来说,“傍名牌”“搭便车”知假售假的做法不可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即使短期内获取非法暴利,但终将得不偿失。商户在进行投资和创业时,切忌“拿来主义”,特别是在销售品牌产品时,要激发自主创新活力,重视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质、授权和相关认证,规范采购渠道。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知名品牌产品时,要坚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如果不慎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海峡导报大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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