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如果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错性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笼统概括,具体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特点、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等多重因素综合评判。
王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4月,因王某某参会期间未遵守会场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王某某形成谈话记录后,向王某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王某某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赔偿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丘法院”)。公司抗辩主张已与王某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谈话,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赔偿。
章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谈话记录中虽载明公司代表已告知王某某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问王某某有无异议时回复没有异议并签字,但从谈话笔录内容来看,集团公司因王某某开会时违反相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问责,已形成决议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谈话记录是向王某某告知解除合同的决定及后续事宜的处理,并非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主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从公司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看,其认为王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更符合本案事实,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无具体的处罚依据,也不能证实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综上情形,王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理由正当,结合王某某的月工资收入情况及工作年限,章丘法院依法支持其经济赔偿的诉讼主张。
该案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齐鲁壹点 记者 栾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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