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因申请人涉嫌在投标中提供虚假业绩,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申请人在参加“某市轨道交通X号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投标中,提供了“XX师范大学XX校区教学实训楼及5号、6号、7号大门工程”项目作为其工程业绩。经核实,该项目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的工程业绩为虚假业绩。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未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202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内容适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从文义进行解释,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已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规范范畴,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就有义务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六十八条之规定,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即构成弄虚作假的行为,执法部门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投标人最终中标与否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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