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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收款方先开发票,还是该付款方先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 : 2022-11-11 浏览量 : 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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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为民网在《维权投诉》栏目近期收到一些企业关于“到底该收款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付款方先支付货款?”的咨询。“中小企业涉法疑难问题指导室”也组织部分企业财务、法务、销售等领域的负责人进行了讨论,以加深企业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专家组现将该问题集中回复如下,供企业参考。

 

一、一般规则

 

支付货款,是付款方的合同主义务。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付款方应当先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可见,收款方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是上述法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因此,付款方只有在先分清货款后,才能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没有先开发票而拒绝付款。

 

二、约定优先

 

如果交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收款方先开发票,付款方在收到发票后X日内付款”,那就是双方已经将“先开发票”的义务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了。那么,付款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要求收款方先开发票。

 

因为民法学理上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所以,企业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再付款”的,约定有效,收款方应当先开票。

     

三、提醒建议

 

“中小企业涉法疑难问题指导室”提示:双方企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发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时,法院不会支持付款方“要求收款方先开发票”的抗辩理由,而是判决付款方先付款。

 

所以,企业在合同中要注意不能仅仅只约定付款时间,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以避免发生争议,耗费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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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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