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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家解读信用条例

发布时间 : 2022-08-22 浏览量 : 1263

导读: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所崇尚的道德品质。到了当今社会,信用更成了一种制度和规则,它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运转基石。2022526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91日起施行。作为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湖南省社会信用建设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湖南省社会信用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一、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二、哪些情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关于守信

 

(一)守信主体的好处

 

《条例》鼓励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等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2、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二)守信激励措施

 

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4、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5、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关于失信

 

(一)失信惩戒措施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5、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失信主体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失信主体在查询期限届满时尚处于惩戒期限内的,查询期限延长至失信惩戒结束之日。查询期限届满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针对公共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2、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3、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4、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

5、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的;

6、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针对非公共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2、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3、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

4、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5、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