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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反腐的行动逻辑基于“诱因-需求-注意力-行为”框架的分析

发布时间 : 2024-04-07 浏览量 : 1489


摘 要

清廉中国建设离不开民企的深入参与。近年,我国部分民企开始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自身的腐败问题,这意味着民企正在成为重要的反腐力量。然而,现有研究较少关注民企自发性反腐背后的深层归因。将民企反腐细分为反内权腐败和反外权腐败,建构“诱因-需求-注意力-行为”框架,对民企反腐的行动逻辑进行理论阐释。研究发现,组织分权程度通过刺激民企的经济利益需求,对民企反内权腐败产生正向影响,但对反外权腐败的影响不显著。制度压力打破了合法性需求的平衡,对两种反腐行为产生正向影响。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通过刺激道德需求,影响民企的两种反腐行为。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在各诱因与民企反腐行为之间起到中介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民企廉洁建设实践,政府可提供廉洁建设公共服务,降低民企反腐成本;重塑全社会的互惠和信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廉洁文化,激发民企反腐败的协同行动力;加强对民企高管的道德教育。

关键词:民企;反腐行为;廉洁合规;行动逻辑

腐败并非仅仅存在于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同样存在腐败问题。从国际形势来看,不少国际组织和国际性文件都强调了私营机构在腐败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致力于采取实际行动打击私营部门的腐败。例如,世界银行发布的Fighting Corruption through Collective Action:A Guide for Business中提出,反腐败集体行动最主要的参与者除了政府和公民,还包括公司;经合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世界银行编写的Anti-Corruption Ethics and Compliance Handbook for Business为私营机构反腐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二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预防私营部门的腐败。2022年7月13日,我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办的金砖国家反腐败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会议公报》第五条指出:我们重视私营部门廉洁,鼓励企业遵守反腐败法律并建立合规和内控机制。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私营企业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治理自身腐败,如西门子、阿尔斯通等。可见,私营机构是反腐败的重要主体,私营领域的腐败治理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廉洁建设的重要内容。

清廉中国建设需要各个主体的深入参与,包括民营企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廉洁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在社会多元共治方面亟待有所突破和创新。近年,我国民企在廉洁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批民企率先开始依靠自身力量积极采取反腐行动,成为反腐的“生力军”。例如,百度、京东、腾讯等民企对内部腐败进行了严厉惩处;阿里巴巴、三只松鼠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反腐败体制机制;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依托新技术和高科技手段,建立了反腐的硬件设施。部分民企还联合发起了反腐败的协同行动,自发成立起非官方组织,例如“企业反舞弊联盟”“阳光诚信联盟”。我国民企正在逐渐成为打击腐败的重要力量,甚至在某些方面起到“引领”作用。激励和帮助民企积极参与廉洁建设,有助于壮大反腐力量,促进反腐工作的社会性扩展。为了推动民企的反腐进程,对以下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哪些因素推动了民企反腐?民企反腐遵循怎样的逻辑规律?

在已有文献中,公权力领域的腐败得到了较多的关注,公权力以外的腐败问题研究相对较少。涉及私营机构腐败治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分析视角:一是“国家中心主义”视角,即“国家”被视为治理私营机构腐败问题的主体,重点关注商业贿赂问题,探究法律法规建设、简政放权、市场制度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二是“社会中心主义”视角,即国家以外的公众、私营机构被视为反腐败的主体。关于私营机构反腐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企业治理因素。例如企业的股权结构、财务杠杆、企业规模与分支数量、财务状况、外部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与股权集中度、董事会持股比例。第二,高管个人因素,包括人口学特征(例如性别)、个人行为(例如道德承诺)、个人态度等。第三,环境因素。就内部环境来说,学者们主要探究了组织文化(例如公平感知、组织氛围、权威服从)、组织变革等要素;就外部环境而言,学者们分析了行业、外部竞争、媒体等因素的影响。

已有研究为本文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其中大多数研究主要聚焦于私营机构的某一种腐败或反腐败具体情形和行为,例如商业贿赂、审计、惩罚,少有研究对民企腐败与反腐败进行系统的探讨。此外,影响因素的研究多从某个单一角度出发,缺乏对民企反腐行为产生的逻辑规律的深入挖掘。本文基于对民企反腐的分析,以相对综合的视角,提出民企反腐行动逻辑的解释框架,以对这一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民企反腐行为的类型分析

本文将腐败界定为“滥用委托权力以权谋私”。民企反腐行为即民营企业控制、治理自身腐败的各项活动。这是一种“自律”行为和组织行为。民企反腐措施多样,类型复杂。本文首先对民企的腐败类型进行分析。根据导致腐败的权力归属,即被滥用的权力来源于组织外部还是组织内部,可将民企腐败划分为外权腐败和内权腐败。这种腐败分类方法,不仅适用于民企,对任何组织都具有普适性。

外权腐败指企业雇员利诱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代理人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情形A:民企雇员向公共部门或公职人员行贿,后者受贿。本质上,这是公共部门或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以获取私利的行为。被滥用的权力是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源于民企外部。人民或选民是腐败不良后果的承担者。情形B:本企业雇员向其他非公组织雇员行贿。被滥用的权力来源于非公组织授予其雇员的代理权,源于“本企业”外部。外权腐败可能增长民企雇员的个人业绩,但对企业经济利益会产生何种影响存在一定的争议。综合现有研究来看,外权腐败通常符合企业的短期利益(Nye,黄玖立、李坤望,Faccio),但会给企业带来各种隐性损失,削弱长期的竞争优势和业绩(邓建平和曾勇)。

内权腐败指的是企业代理人滥用本企业授予的代理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内权腐败也可分为两种情形。情形C:本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向本企业雇员行贿,本企业代理人为受贿方,其他第三方为行贿方。被滥用的权力是本企业授予雇员的代理权,来源于“本企业”内部。由于行贿和受贿本是对合犯,所以情形B和C往往同时发生。区别在于被滥用的权力来源不同。情形D:民企雇员贪污、挪用、侵占、私用企业资源,人事腐败等。被滥用的权力是本企业授予雇员的代理权,来源于“本企业”内部。这种情形通常仅发生在民企内部,不涉及本企业以外的主体。内权腐败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代理人和行贿方则是受益方。

基于对民企腐败的分类,民企反腐败行为相应地可分为反内权腐败和反外权腐败。

(二)解释框架与研究假设

1.解释框架

动机理论常被用于解释个体行为如何发生。根据心理学所揭示的一般规律,需要引起动机,动机激发行为。需要是行为的出发点。“诱因”是通过刺激引起个体需要的诱导因素。在正常条件下,个体的生理和心理处于平衡状态。当诱因对个体产生刺激时,个体内在的需求平衡被打破,需求被激发,出现一种不舒服的“紧张”状态。个体为了消解这种紧张状态,产生相应的动机和行为。个体注意力是需求和行为之间的关键环节。注意力需求等级理论认为,需求决定了注意力。当某一需求达到一定强度成为主要需求时,个体的注意力就会集中于满足这一需求上,进而行为发生。
企业同样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包括生存、安全、归属、地位或自尊、自我实现。民企需求同样受到“诱因”的影响。与个人不同的是,对企业来说,决策者的注意力是企业行为产生的关键环节。企业注意力基础观认为,决策者做什么取决于他们关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即注意力焦点;决策者关注什么问题和解决方案,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特定环境或情况,即注意力情境化。由此,企业注意力基础观理论形成“组织情境-决策者注意力配置-组织行为”的经典范式。结合“诱因”和“需求”的关系与作用,企业行为的产生机制可简化为“诱因-需求-(高管)注意力-行为”框架。本文将基于这一框架解释民企反腐的行动逻辑。

2.研究假设

民企反腐具有多重属性。它既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措施,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还具有明显的道德属性。本研究采取综合视角,从企业内部治理、组织制度环境以及高管个人道德三个角度探索民企反腐的驱动因素及其作用机制,以对民企反腐的行动逻辑进行较为全面的阐释。

(1)企业内部治理视角:分权程度与民企反腐败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是尽力创造利润的单位。民企天然地具有经济利益的需求。在这一视角下,遏制腐败被当作实现企业内部控制和良好治理的措施。企业治理、企业内部控制学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前提下,代理人和委托人存在不同的效用函数。当委托人无法事事亲力亲为时,必须将其权力下放,由代理人代为行使。规模、复杂性和专业化导致了“权力外泄”。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产生腐败。权力外泄的程度越大,腐败的空间也就越大。委托人为了实现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减少代理人对自身利益的侵害,反腐败就是符合其经济利益的选择。在这一视角下,反腐败的动机产生于委托人。组织分权程度指组织将决策权下放的程度。分权程度越高的企业,委托人越需要采取反腐败措施。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1a:民企分权程度正向影响民企反内权腐败行为。

H1b:民企分权程度正向影响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

(2)组织制度环境视角:制度压力与民企反腐败行为。委托代理理论将组织视为完全理性的行动者,行为受到利益的驱动。组织制度理论则提出,组织行为不仅受效率驱动,还受合法性驱动。组织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并取得其在物质、行动和情感上支持的问题,等价于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是除绩效之外组织的另一个重要需求。当社会对组织行为的感知与社会预期不一致时,组织就会出现合法性问题。这种差异被称作“合法性缺口”。缺乏合法性的组织更容易被疏忽或受到指控。组织为了寻求合法性,使自身的行为与制度环境趋于一致的压力就是制度压力。组织对制度压力的感知是因合法性需求所引起的。面对制度压力,组织可能被动地适应环境,也可能主动地、积极地作出反应。民企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反腐行为同样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

制度压力包括规制压力、规范压力和模仿压力。制度压力的不同维度都对民企反腐行为产生影响。第一,规制压力。规制压力即组织外部的权威或者强制力,集中表现为法律法规。个体之所以遵守法律与规则,是因为他们希望获得随之而来的回报,或者免于惩罚。我国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都对民企内权腐败和外权腐败有所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民企内权腐败的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及民企外权腐败的罪名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特定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都包含了对民企腐败的规制性条款。2017年,国内首个反贿赂的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颁布。此外,部分民企由于在境外上市或涉及海外业务,还面临着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性法律法规的规制。例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英国的《反贿赂法》,法国的《萨宾第二法案》。民企受法律带来的压力,为了获得合法性,更有可能采取反腐措施。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a:规制压力正向影响民企反内权腐败行为。

H2b:规制压力正向影响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

第二,规范压力。规范压力指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责任要求、道德期待和价值评价所带来的压力。规范压力遵循的是适当性逻辑,即如何行事才是适当的行为。在这种逻辑下,企业行为需要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规范压力主要来源于各类非政府主体,如行业协会、工会,还有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市场主体,如供应商、客户、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媒体、公众。民企内权腐败和外权腐败都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投资者和商业伙伴通常更倾向于和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商业信誉良好的企业合作。媒体和公众通常对民企腐败持负面态度。在廉洁是主流文化的社会背景下,民企的反腐败行为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民企为了满足合法性需求,可能采取反腐行动。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2c:规范压力正向影响民企反内权腐败行为。

H2d:规范压力正向影响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

第三,模仿压力。模仿压力源于社会共同的信念体系和文化框架被组织内化并最终成为其认知范式和行为脚本。组织在面对不确定和复杂的环境时会倾向于观摩其他竞争者的反应,从而对自身行为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民企的廉洁建设缺乏来自官方的指导,也缺乏具体的行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民企应如何反腐成为一个不确定的问题。企业从众地去模仿其他同行的普遍做法,达到行业的平均水平,采用被集体接受的方式以避免被视为特殊者。出于示范效应,组织倾向于模仿其认为更合法或更成功的大企业。目前我国一批有影响力的民企正在积极反腐。百度、腾讯、字节跳动、京东等一批互联网民企大力惩治内权腐败。“企业反舞弊联盟”要求其成员承诺不行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王石曾公开承诺“不行贿”。阿里巴巴集团制定的《阿里人守则》规范了企业人员与政府的关系。这些在廉洁建设方面走在前列的民企起到了带头作用,对其他企业形成了模仿压力。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2e:模仿压力正向影响民企反内权腐败行为。

H2f:模仿压力正向影响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

(3)高管个人道德视角: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与民企反腐败行为。在商业伦理视角下,民企反腐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相较于经济利益和合法性需求,道德是民企更高层次的需求。高层梯队理论认为,管理者将自己的观念、信仰、愿景和理想融入到组织中。组织行动和决策可以被认为是高层管理者价值观的反映。正义观属于道德价值观。当个人具备强烈的正义观时,其道德方面的需求就会更加突出,更有可能作出道德决策。内权腐败和外权腐败都违背道德。具有强烈正义观的高管更倾向于采取反腐行动。本研究将企业中最有影响力的个人称为“民企主要负责人”,即对企业重大事务最具决定权的人。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3a:民企主要负责人的正义观正向影响民企反内权腐败行为。

H3b:民企主要负责人的正义观正向影响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

(4)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的中介作用。个体注意力的形成分为两种途径:图式驱动(schema-driven)和刺激驱动(stimulus-driven)。前者指注意力的形成主要基于先验知识、计划和当前目标。图式属于个人认知,是基于先前的经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心理模板。在图式驱动下,引起注意的前因来自人们头脑中的已有观念。刺激驱动的注意力源于外部,纯粹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信息本身塑造了注意力,即原始材料本身对注意力的影响。

在一个组织内部,海量信息的汇聚点是在最高级别的管理者身上。面对繁杂的事务,其注意力相对地就成为稀缺资源。企业的注意力基本上依附在高层管理者个人身上。各项事务只有引起负责人的注意力,才有可能被提上讨论日程,成为组织行为。对民企主要负责人来说,企业的分权程度、制度压力属于外部刺激,其个人的正义观属于图式驱动力。个人图式和外部刺激作为“诱因”,需要通过引起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影响企业反腐行为。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4: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在分权程度和民企反腐行为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5: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在制度压力和民企反腐行为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6: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在其正义观和民企反腐行为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构建起民企反腐行动逻辑的解释框架。首先,根据被滥用权力的来源,民企反腐可分为反内权腐败和反外权腐败。其次,推动民企反腐的诱因包括:组织分权程度、制度压力和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不同诱因对应的是不同主体对民企廉洁建设的要求。在委托代理理论下,要求民企反腐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者说是委托人;在组织制度理论下,是民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家、公众、媒体、商业伙伴等;在高层梯队理论下,则是民企高管。这些要求都以诱因的方式起作用。再次,上述诱因分别刺激了民企的经济利益需求、合法性需求和道德需求。这些需求与众多的信息一起进入决策者的意识。当需求达到一定强度,主要负责人的注意力就会集中于满足这一需求上。最后,为了缓解需求不被满足的“紧张”感,民企主要负责人产生反腐动机,通过决策程序,民企组织层面的反腐行动由此产生。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测量

1.因变量

结合调查结果以及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意见,本文从制度规定、人员培训、案件调查、人员处罚和防止利益冲突几个维度测量民企的反内权腐败行为和反外权腐败行为,以反映二者间的差异。问卷选项均采用李克特5点量表,赋值1—5,题目要求填答者分别对企业下述实际情况打分。反内权腐败题目为:“对于侵害本企业利益的腐败行为,例如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收受下属贿赂、收受商业伙伴的贿赂、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企业明文规定禁止上述行为’‘在人员培训中,教育员工禁止出现上述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以及“明文规定了本企业人员接受礼物、款待等的标准”。反外权腐败题目为:“对于向其他企业人员或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企业明文规定禁止上述行为’‘在人员培训中,教育员工禁止出现上述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以及“明文规定了赠送礼物和款待客户的标准”。

2.自变量

(1)组织分权程度。参考已有研究,组织分权程度由民企内各部门的决策权力大小来表征。测量题目包括:“本企业各部门多大程度上拥有以下事项的决定权?”题项包括部门内“业务工作的开展”“人力、财物资源的调配”“人员的考评、奖惩”。选项为“无法自主决定”到“完全自主决定”5点量表,分别赋值1—5。

(2)制度压力。关于制度压力的测量,目前学术界有客观和主观两种测量方式。但相较于客观的现实状况,对现实状况的主观感知会对行为产生更加直接的影响。所以本文采取主观测量法。其中规制压力的测量题项包括:本企业“受到来自境外地区或国家或国际组织廉洁合规管理方面的较大的压力”“受到本国法律对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方面的较大压力”“所在地区政府部门对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方面的要求对本企业形成较大压力”。规范压力的测量题项包括:“商业伙伴在合作前会考察本企业的廉洁状况”“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在投资前会考察本企业的廉洁状况”“本企业平时受到很多媒体与网络的关注”“公众无法容忍本企业的腐败行为”。模仿压力的测量题项包括:“本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加强了廉洁建设”“本行业的标杆企业加强了廉洁建设”“本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加强了廉洁建设”“本企业的下游客户企业加强了廉洁建设”。题目选项均为“不符合”到“符合”5点量表,分别赋值1—5。

(3)主要负责人正义观。主要负责人正义观的测量主要借鉴了杨志民开发的正义观量表中道德层面的题目,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题目要求填答者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以下表述。题项包括:“任何时候都不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在做决定时,会考虑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认为做对的事比赚钱更重要”“认为即便在腐败盛行时,也不应该请客送礼”“认为即便是企业的重要人员,如果存在诚信问题,也不会容忍”。选项为“不符合”到“符合”5点量表,分别赋值1—5。

3.中介变量

心理语言学认为,作者的注意力可以可靠地从他的语言中推断出来。本研究通过测量民企主要负责人在口头和书面语言中提及腐败与反腐问题的频率来表征其反腐败注意力。测量题目包括: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门的反腐工作会议”“在重要会议(如全体员工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提及企业的廉洁问题”“以书面形式(如董事会报告、企业年报、企业文件等)提及企业的廉洁问题”。选项为“从不”到“总是”5点量表,分别赋值1—5。

(二)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使用的调查数据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2022年4月起开展的“民企廉洁建设问卷调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企业反舞弊联盟已有958家会员企业,其中上市公司超过50%。问卷在企业反舞弊联盟的协助下通过其工作平台发放,回收有效问卷462份;此外,在相关民企负责人的帮助下,补充回收有效问卷76份。有效问卷共计538份。为减少共同方法偏差问题,问卷要求匿名填答,并在回收后采用“控制未测单一方法潜因子法”对共同方法偏差进行统计检验。比较验证性因素分析模型M1和包含方法因子F的模型M2的主要拟合指数,结果显示:△CFI=0.005(<0.1),△TLI=0.004(<0.1),△RMSEA=0.003(<0.05),△SRMR=0.0026(<0.05),表明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

本研究各变量测量项目的均值、标准差、偏度和峰度值,每个题项的最大值均为5,最小值均为1,样本量为538。

三、统计模型和分析结果

(一)信效度分析

1.信度检验

各分量表的Cronbach’s alpha系数均大于0.7,说明分量表信度较高;各维度题项的修正项目总相关的值为均在0.5以上,说明内部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2.探索性因子分析

探索性因子分析的结果。各量表KMO值为均大于0.5,Bartlett球形检验的显著性均小于0.05,说明各量表适合做因子分析。按照特征根大于1、最大方差和正交旋转进行因子分析,民企反腐行为提取出2个共同因子,制度压力提取出3个共同因子,组织分权程度、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败注意力都提取出1个共同因子。各因子的因子载荷值大于0.6,各量表累积方差贡献率均大于50%。因此,各个因子均可以保留。

3.验证性因子分析

(1)建构效度。文中表格呈现了验证性因子分析模型中各潜变量到观测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其中残差项均为正值,测量变量因子载荷在0.5至0.95之间,没有出现很大的标准误,说明假设的理论模型不存在违犯估计;除了题项B13的因子载荷较低(为0.683),其余观察变量的因子载荷都在0.7以上,说明各个潜变量对应所属题目具有较高的代表性。一阶验证性因子分析模型拟合指标如下:χ²/df=1.749(<3);RMSEA=0.037(<0.05);GFI=0.918(>0.9);AGFI=0.901(>0.9);CFI=0.973(>0.9);NFI=0.940(>0.9),模型适配良好。

(2)收敛效度。各个潜变量的组合信度(CR值)均在0.60以上,平均变异数萃取量(AVE值)均在0.50以上,说明各量表内在质量和聚合度较高。

(3)区分效度。除了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和模仿压力的相关系数为0.265,其余的潜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介于0.3和0.7之间。各个潜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系数绝对值均小于所对应的AVE的平方根,说明各个潜变量具有较好的区分度。

(二)结构方程模型拟合检验

本研究运用Amos24.0构建了结构方程模型,并通过最大似然法进行检验。各潜变量到观测变量的路径系数中残差项都为正值,测量变量因子载荷在0.5至0.95之间,没有出现很大的标准误,说明假设的理论模型不存在违犯估计。结构方程模型各项拟合指标如下:χ²/df=1.753(<3);RMSEA=0.037(<0.05);GFI=0.918(>0.9);AGFI=0.901(>0.9);CFI=0.973(>0.9);NFI=0.940(>0.9),模型拟合良好。

(三)检验结果

1.直接效应检验

路径系数以及直接效应检验结果显示,组织分权程度、规制压力、规范压力、模仿压力、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对民企的反内权腐败行为都具有显著正向影响(P<0.05),规制压力、规范压力、模仿压力、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对民企的反外权腐败行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P<0.05)。假设H1a、H2a、H2b、H2c、H2d、H2e、H2f、H3a、H3b得到验证。组织分权程度对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0.05),假设H1b不支持。

2.中介效应检验

本研究借鉴Bootstrap法检验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的中介效应。在95%的置信区间下重复抽样2000次,结果表明反腐注意力在分权程度与反外权腐败之间不存在中介效应(间接效应在95%的置信区间内包含0);在其他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都存在中介效应(间接效应在95%的置信区间内不包含0),假设H4得到部分支持,假设H5和H6得到支持。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分权程度与民企反腐存在相关性,但这种影响仅体现在反内权腐败上。企业分权程度越高,代理人内权腐败的空间越大,由此激发委托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产生反内权腐败行为。反内权腐败是民企自身发展、组织规模扩大后,满足其内部治理需求的产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目前我国在反内权腐败方面走得比较靠前、做得比较出色的民企多数是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另外,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反腐需衡量费效比。理论上,民企在反腐方面的投入不超过腐败本身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分权程度对民企反外权腐败行为未产生显著影响的原因可能是:其一,我国民企重视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正如前文所述,外权腐败通常符合民企的短期利益,但会导致长期利益受损。我国民企平均寿命仅有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5年。这意味着很多民企面临着短期生存的威胁。根据企业需求层次理论,民企短期的生存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时,就难以产生长期发展的需求。这导致我国民企更重视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缺少打击外权腐败的动机。其二,反外权腐败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打击(外权)腐败具有集体行动的性质。尽管所有民企都将受益于更透明、更公平的商业环境,但单独打击外权腐败的民企在拒绝支付贿赂后,可能因为其他民企没有采取类似的措施而在短期内处于竞争劣势。腐败的风气加剧了企业之间的不信任,彼此认为其他企业会参与外权腐败。这种不信任导致更多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采取实际的反腐行动。企业在市场竞争的“丛林法则”下,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和损失;相反更倾向于采取“搭便车”的策略,即不付诸实际的反腐行动而享受其他企业带来的反腐收益。由此形成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可见,长期利益的损失难以对民企的反外权腐败行为产生影响。现实中,有些企业设置专门的招待费、公关费,默许纵容,甚至鼓励员工的外权腐败。

(2)与经济利益驱动的反腐败不同,规制压力、规范压力和模仿压力分别对民企的两种反腐行为都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两种腐败的负外部性导致其受到其他社会主体的抵制。组织内嵌于社会中。组织要想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接受和信任。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以及其他民企在廉洁建设方面的良好表现,都扩大了民企的合法性缺口,激发了其维护合法性的需求,推动了反腐行为。

(3)民企主要负责人正义观对民企反内权腐败行为和反外权腐败行为都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价值观可以为行动者提供指导,正义价值观会激发民企主要负责人内在的道德需求。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使得民企主要负责人既不能容忍企业内部的贪腐,也无法接受向其他主体行贿,由此引发组织层面的反腐行为。

(4)民企主要负责人反腐注意力在诱因与反腐行为之间存在中介效应。这进一步解释了诱因对民企反腐的作用机制。

综上所述,本文构建起民企反腐行动逻辑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提供了综合性的创新视角,从组织、环境、个人三方面剖析了民企反腐的驱动因素;阐释了民企作为“经济人”“社会人”和“道德人”时,其反腐败的三重深层动机;这三重动机层层递进、互为补充,反映出民企反腐不同的逻辑;同时兼顾民企反腐的组织行为特性,验证了决策者个人注意力的“枢纽”作用。在区分两种民企反腐行为本质与性质的基础上,研究结果发现,二者的行动逻辑有所不同,即长期经济利益难以激发民企的反外权腐败行为。以上结论补充了民企反腐内在逻辑的解释性研究,丰富了私营领域廉洁建设的相关成果。

(二)建议

民企反腐所遵循的三重逻辑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进一步推动民企廉洁建设实践提供了启示与借鉴。

(1)经济利益是驱动民企反腐的重要动力,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反内权腐败会受到成本收益的限制。现实中,部分企业允许不当行为的存在可能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经济利益对驱动民企的反外权腐败可能存在“失灵”现象。对此,政府一方面可为民企提供廉洁建设公共服务,降低民企反腐败成本。具体来说,第一,在工商行政、金融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积极反腐败的民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第二,邀请审计、法务、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帮助民企开展廉洁风险点的梳理,提供专业的廉洁建设咨询服务;开展各类免费的专业技术层面的培训,帮助各类民企了解国内外企业廉洁合规管理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政府需重塑全社会的互惠和信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严厉打击民企外权腐败,对于积极参与反行贿的民企,应当确保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二是治理公共部门腐败,推进简政放权,压缩官员寻租的空间,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

(2)合法性驱动下的反腐行为源于外部的制度压力。强化外部压力是推进民企反腐的有效途径。这也有助于为经济利益逻辑下的反腐提供有益补充。第一,健全法律规制体系,加强对民企财产的保护,同时完善对民企廉洁合规建设的义务性、惩罚性和激励性的法律规定。监察委可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处理民企腐败案件。第二,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民企廉洁建设的预期;鼓励市场主体采用恰当的商业方式,倒逼商业合作伙伴采取反腐措施。第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激发民企的互相合作,协同反腐。但在这一逻辑下,反腐的要求并非源自企业内部,民企有可能迫于外部压力而采取象征性反腐策略,所以需要加强全社会的监督。

(3)相比上述两种反腐动力,道德驱动的反腐败更具有内源性。可进一步加强对民企高管的道德教育,提高其对廉洁问题的关注度。具体来说,充分发挥教育机构的作用,相关专业增加商业伦理等方面的课程;官方学习平台可打造廉洁民企专题网页,提供网上学习资料和培训课程。但是,如果将民企的廉洁建设都寄托于决策者的价值观,存在一定风险,所以还需要配合另外两种反腐驱动力的补充和支持。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作者:薛彤彤、任建明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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