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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行贿不当得利追缴和纠正力度

发布时间 : 2024-04-07 浏览量 : 17573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为严厉惩治行贿犯罪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行贿人把行贿视为“稳赚不赔”的投资,着力拉党员干部下水。要遏制行贿“一本万利”的行为动力,必须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的污染源。

不正当利益不仅存在违反法律、政策、行业规范等问题,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2023年10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姚某某通过向时任某国有控股银行副行长张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姚某某承接到10个融资项目,并设置了额外的收费渠道。该投资管理公司违规收取投顾费、财顾费、管理费等,姚某某个人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该案中,上述10个融资项目均为张某某利用其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使姚某某获得。这些项目经张某某插手干预,审批审核流于形式。项目通过包装产品、拆分等方式刻意绕开正常审批流程,规避严格的监管程序,存在未审先定、违规审批的问题,且项目融资风险均由国有控股银行承担,该投资管理公司实际不承担损失风险、却从中收取巨额费用。

“该案不仅存在违反法律、政策、行业规范获取利益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不正当竞争。”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张梦曦解释,10个融资项目中,有多家分行和子公司符合承接条件,但是姚某某通过行贿,让张某某力排众议,直接指定由其承接,这一行为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追缴和纠正都是针对行贿的惩处治理手段,必须精准运用,更好实现反腐效果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浙江省建德市有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有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该市莲花镇时任副镇长滕新春行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有名在该镇莲花村樟村后坞“石灰山”多处非法开采矿石,销售金额共计1103万余元。

“行贿的目的在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所获不正当利益的类型多样且复杂。”建德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章菊芳分析,其主要类型包括:一是“以钱换钱、以小博大”,行贿者通过向受贿者提供财物等手段,以求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利益,如项目承包权、采购合同、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二是“以钱换岗、金钱铺路”,行贿者向具有人事决策权的受贿者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求在职务调整或晋升中获得不正当优势;三是“内幕信息、提前一步”,在金融市场或商业竞争中,行贿者通过提前获知内幕信息或商业机密,从而获取不正当的投资收益或商业机会;四是“获得庇护、逃避监管”,行贿者向执法或监管机构人员提供利益,以求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时获得庇护或从轻处罚。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告诉记者,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行贿人或直接获取财产性利益,如套取资金、低价收购等;或间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条件,如项目中标、加快进度、掌握信息等。非财产性利益虽然不能直接转换为财产,但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性利益,如升学、职务晋升、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等。”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在章菊芳看来,“追缴”是指对行贿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进行追回和收缴,侧重点在于追回被行贿者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利益,使其恢复到行贿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纠正”是指对行贿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和修复,侧重点在于消除行贿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恢复被破坏的公平竞争环境。

“追缴和纠正都是针对行贿的惩处治理手段,必须精准运用,才能更好实现反腐效果。”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委员汪坚分析,追缴一般针对可以量化评价的经济利益,如通过行贿骗取高额补贴,行贿人超出应得范围的利益应予全额追缴;纠正一般针对无法量化评估的非经济利益,如通过行贿违规获得的资格资质应予取缔,违规实现的评先评优、从宽处罚等应予取消。

厘清“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切实完善行贿不正当利益处置机制

据了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定罪比例远低于受贿罪,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进行追缴和纠正的比例则更低。

“行贿人相当一部分的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难量化,为后期的追缴和纠正带来挑战。”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曹银告诉记者。

在曹银看来,“首先要厘清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对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受贿人的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要件加以明确,为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打下坚实基础。”

萧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建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切实完善行贿不正当利益处置机制。在现有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中建立追缴工作专项议题,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财产查控问题进行研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加强沟通衔接,对典型的财产处置案例进行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及时协商处置办法。同时,要加大对非财产性利益的纠正力度,以及因非财产性利益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追缴力度。如,对行贿获得的学历、政治荣誉等予以撤销和对取得的相关资质进行注销、变更等程序性纠正。对因获得非财产性利益背后带来的财产性利益,比如对行贿取得职务资质而带来的工资增长等物质性利益采取相应措施。

有力有效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力有效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斩断利益链条,严惩行贿行为。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在调查受贿犯罪事实时,一并调查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为审判机关准确认定、判决、追缴行贿犯罪违法所得提供证据支撑。同时,针对合作投资、收受股权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通过成立审计组、法律组,对相关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证据固定,对行为定性问题围绕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法理进行分析论证。

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惩治行贿工作合力。江苏省常熟市监委与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关于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明晰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证据收集、处置程序等内容,促进办案人员妥善把握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政策尺度。

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近期,在送纪送法进基层宣讲课堂上,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工作人员向街道党员群众宣讲行贿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该区纪检监察工委把受贿行贿一起查与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结合,通过送纪送法进基层宣讲活动、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推动廉洁文化深入人心。

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对行贿人的全链条惩戒。2023年以来,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积极协调公安、司法鉴定、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协作,采用固定电子证据等有力措施,为案件突破、行贿所得追缴提供强大支持。截至2024年2月底,共对4名行贿人启动不正当利益追缴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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