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最大任务和功能就是辨法析理、定分止争。当然,当事各方对裁判的理解和态度又不尽相同,对一份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权利义务分配有理有据的一审裁判,往往还是会出现不服上诉。因此,二审法院在审理裁判中的审查和说理,对一审法院和上诉各方当事人的定分止争功能就更加突出。
近日,中国反腐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收到张家界一民营企业的维权咨询,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3)湘08民终59号合同纠纷案搞程序空转。
张家界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因在(2023)湘08民终59号民事合同纠纷案中,向另一民事主体追偿近2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国土使用契税款。张家界市中院以“一审民事诉讼中没有追加行政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认定一审诉讼程序违法,且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民事诉讼中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也并不构成程序违法。二、对事实不清的民事上诉案件,二审中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判决。
而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后,一审法院并没有按照中院的裁定追加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第三人参加开庭审理。
如果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指出的一审程序违法是正确的判断,而一审在重审中又没有遵照执行,那一审重审的程序同样还是错误的。如果一审两次都不追加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第三人的做法是正确的,那就是市中院的裁定是错误的……
张家界市中院是不是借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随便找个“一审民事诉讼中没有追加行政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直接将一审判决推倒发回重审,便于自己不必直接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评判?因为如果真的只是一审事实不清,中院二审也是可以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或者维持,而不是“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10月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指出,审判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要落实落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要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
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6个方面30条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法治保障的具体措施,各市州要围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创新,畅通涉民企案件“绿色通道”。
我们认为,民营企业依法维权,当然要付出必要的诉讼成本和诉讼负担。但是,如果是因为其他人为的原因将企业陷于“诉讼循环”,那么,民营企业在不必要的诉累中是很痛苦的。我们要坚决有效防止民事二审程序中的程序空转。
作者 刘耀华 中国反腐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主任
编辑 吴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