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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超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 : 2023-11-17 浏览量 : 9404

《民法典》第505条是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的规定,明确了超越经营范围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和合同编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民法典》第505条源自1999年12月19日公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民法典》吸收了该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属于新增规定。以下小编就《民法典》第505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内容。

法信· 裁判规则

1. 合同一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俞某某诉天津日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一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经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如当事人提供的培训属于经营性培训行为,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2. 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滨海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盐城市明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一方的经营范围中虽不包含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但此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之后果的发生。

3. 合同一方不得仅以双方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为由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北京鼎兴商贸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一方仅以双方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为由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双方销售的商品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合同亦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应属有效。

4. 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不因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而必然导致无效——麦某某诉平南县景丰船务有限公司、梁景敏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合同一方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合同一方超越其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且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防联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一方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其超越私募基金业务的经营范围,违规进行发放借款、资金拆借行为,进行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均属无效。

法信· 司法观点

一、经营范围
所谓经营范围,亦称经营目的,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所确认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经营范围是商事登记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对于商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都应当对各自经营范围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本条(《民法典》第505条,下同)规定是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在依据本条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43条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来进行判断。如果该合同具有《民法典》第153条或第154条所规定的情形,则应直接认定其无效。

其次,如若该合同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应继续结合《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如果该合同不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则应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如果该合同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则在当事人完成登记、批准手续之前,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只有在负有办理登记、批准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完成相应的登记、批准手续时,该合同才产生效力。

最后,如果该合同不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则应判断其缺乏的是哪一生效要件。如果属于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则需结合《民法典》第144条和第145条的规定,判断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如果该合同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生效要件,则应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6章第3节有关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规定,来判断该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三、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在认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当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表述,就隐含着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依据原《合同法解释(一)》1第10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范围超越可分为:对一般经营范围的超越和对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事项的超越。对一般经营范围限制的超越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规定,则其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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