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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保证人偿还”到底是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 : 2023-07-13 浏览量 : 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06号裁定书裁判要旨:

1.《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指的应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在债务人客观上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保证人偿还”,意思是指:只要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保证人即应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债务人无力偿还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担保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应认定担保人对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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