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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84亿元,证监会发多份警示函

发布时间 : 2024-03-25 浏览量 : 29902

324日,中泰化学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 2022年累计发生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9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据此计算,中泰化学合计被违规占用84.17亿元。

 

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7亿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7亿元;2021 年虚增收入21.4亿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4亿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亿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亿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23日,中泰化学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江红于20202月至20237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

 

冯斌20202月至202011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202011月至20229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20197月至20209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20209月至202211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

 

新疆证监局还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洪欣于200112月至2020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6月至2023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披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龚春华于202110月至20236月担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披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19日,中泰化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来源:雷达财经

 

作者: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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