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启生信息”)在一场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法院判决赔偿林姓当事人(下称小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约77万元。小林曾为启生信息入职10年的员工,并曾担任相关部门总经理职务。法院认定启生信息违法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对此应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一审中,案件双方就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产生了争议。
小林称,其于2011年7月2日入职启生信息,离职前工作岗位是问答事业部总经理,未降职降薪前的月平均工资是3.5万元。2022年1月20日,小林收到启生信息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小林认为,启生信息以其业绩不达标为由降职降薪,但双方未对业绩达标进行约定,启生信息也未对其进行考核,未约定业绩不达标可对其降职降薪,其要求启生信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和赔偿金。
启生信息则称,小林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为问答事业部副总监,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是2.7万元。2021年度,小林未完成公司下达的相关任务,导致问答事业部业绩整体下滑。
启生信息还称,公司调整小林的职务和薪资,是由于小林开展工作存在问题,在职务变动上属于经营所需,具有现实必要性,且公司已经将此情况充分并明确告知小林。在公司看来,小林出尔反尔,拒绝执行降职降薪,拒不服从公司岗位或工作内容调整,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向小林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启生信息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与小林就降职降薪事宜达成一致,亦未提供充分合理有效证据证明与小林约定考核目标并对小林进行实际有效的考核且小林考核不达标,现未有证据证明小林存在严重违反启生信息的企业规章制度,亦未有证据证明小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启生信息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启生信息违法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对此应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6万元(12024元/月(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1个月×2倍)。在此之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裁决:启生信息支付小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4.33万元。
此后,启生信息对上述案件提出上诉。二审中,案件当事双方分别提交了一些新的资料,确认小林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498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启生信息构成违法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应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启生信息对小林进行降职降薪的依据不充分,故本案计算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按小林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3.498万元计算。该月工资并未高于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启生信息应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96万元(3.498万元×11个月×2倍)。
广州中院判决启生信息一次性支付小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6.96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