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场监管局曝光32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房产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超限量食品添加剂、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本刊记者报道 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五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8月14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广告监测平台线索,对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在当事人公众号上发现有2023年2月25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宣传未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该广告属于销售代理合同中的一项服务,无法单独计算广告费用。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德城区某五金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15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德城区某五金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有“图片”、“图片”标识的钻头71件、标有“图片”标识的钻头及丝锥7796 件,罚款29776.6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天工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河南天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当事人处销售侵权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标有“图片”、“图片”、“图片”注册商标标识的钻头及丝锥,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 “图片”、“图片”、“图片”商标的钻头、丝锥,涉案违法经营额29776.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0月20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混淆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8.8元,罚款 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接案件线索,投诉人投诉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与华润雪花啤酒(滨州)有限公司的“雪花”商标构成近似,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背景图案以及外包装、装潢与华润雪花啤酒(滨州)有限公司的“雪花”清爽产品包装高度近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2批次,获利3208.8元。当事人生产的啤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7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5日生产的卡诺蛋糕在流通环节进行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卡诺蛋糕60箱,货值金额1680元。经排查分析,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产品植物油在仓库存放过程中由于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脂肪质量指标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9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酱油578瓶,没收违法所得26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7月1日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酱油619瓶,其中7瓶留作检验加留样,8瓶被检测机构抽检,剩余的已全部售出。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主动发布了召回该批次酱油的公告,在召回的有效期内该公司召回不合格产品578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6月13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条款“不通过上访、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甲方的民事责任”不合规。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中,存在“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第2条中,乙方承诺,将不再以此为由而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不通过上访、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甲方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四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1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上店铺有以下商品:1.“纪满堂山东高纯度L-阿拉伯糖粉食品级健康控糖代糖重甜味品500克”2.“纪满堂牌99.9%L-阿拉伯糖粉健康代糖控糖体重白芸豆提取物粉伴侣”,在产品详情页含有“L-阿拉伯糖是一种有甜味的戊糖……从而达到降血糖和减肥的功效”、“2009年,L-阿拉伯糖入选国际健康组织学会(慢性肾脏病、心脏病、高血糖高血压)干预计划,成为食品干预的唯一用品……”等内容,其中部分字体模糊。经核实,上述内容系当事人为宣传产品上传的广告,对其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做了马赛克处理,但未起到遮挡作用,仍能清晰辨认,系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红油豆瓣”(规格:1000 克/瓶,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5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 GB 2760-20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某加油站在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3年8月22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某加油站在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加装作弊装置的加油机计量主板1块,没收违法所得15.1624万元,罚款0.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武城县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92#加油机计量主板铅封有松动。经加油机制造厂商对该加油机计量主板进行鉴定,该主板程序与出厂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为该加油机计量主板加装了作弊程序,违法所得共计15162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12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现其公司发布的“关于不法企业假冒兵器工业集团子公司有关情况的声明”,声明中涉及到“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12月开始,在未取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产品汇编、PPT、经营现场牌子、工作服等形式冒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8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日生产的无蔗糖鸡蛋薄饼在流通环节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04月01日生产的无蔗糖鸡蛋薄饼共计30箱,每箱7.8斤,每箱30元,货值金额900元,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涤用品案
2023年8月18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80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山东某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涤用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汰渍”商标专用权洗衣粉惠彩牌洗衣粉80件(规格:2.018千克×6包),货值2600元。当事人受广州市巧彩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惠彩”洗衣粉,受以白(德州)日化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以白”洗衣粉,收费合计3072元,其“惠彩”Tice、“以白”Tibe字样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汰渍”Tide近似。当事人在未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近似其商标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01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处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德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执法人员对小区房产登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2021年11月-2022年10月业主物业费时,59户业主收费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收取2022年11月-2023年10月业主物业费,51户业主收费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6616.42元。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6月9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1、从业销售人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当事人开发在售住宅小区楼盘项目广告宣传,认定是当事人的广告宣传行为;2、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其开发在售住宅小区楼盘项目楼房,认定是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3、当事人广告中分别使用的“小区自带12班制幼儿园,所有学校步行5分钟即到”和“文化商业中心距离项目车程5分钟”广告用语,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4、当事人广告中分别使用的“唯一一家”、“唯一紧邻商业区住宅”及“小区规划有12班制幼儿园”广告用语,认定此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两年内共发布虚假广告三次。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2023年7月20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日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60袋违法商品以及5箱洗衣粉包装袋,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接网络线索,对某日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Yibe”薰衣草洗衣粉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Tide”薰衣草洗衣粉均属同类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当事人产品外包装在整体色调、颜色布局、图案风格、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等均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Tide”薰衣草产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极其近似。当事人在未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擅自使用该公司“Tide”薰衣草洗衣粉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或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开始委托生产涉事“以白”薰衣草精华洗衣粉产品,生产涉事产品15件(6袋/件),2.018kg/袋,销售价格是39元/件,违法经营额合计589元。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处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送达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对其成品库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德利萱”牌早餐蛋糕。当事人当场提出复检请求。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食品复检《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某食品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6月13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食品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75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舍得”、“国窖”、“水井坊”等品牌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受委托代买白酒:1、水井坊8号:38度四瓶;2、品味舍得:38度十八瓶,52度十四瓶;3、剑南春:38度二十一瓶、52度六瓶;4、国窖1573:52度十二瓶。共计:七十五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侵权白酒,根据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销售价格,商品货值为47756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生产食品案
2023年3月10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山椒凤爪52箱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食品级过氧化氢,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山椒凤爪(52箱×200个/箱)过程中添加了食品级过氧化氢(净重:15kg),未记录食品级过氧化氢添加使用量,且无法提供食品级过氧化氢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使用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7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加油站销售汽油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案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宁津县某加油站销售汽油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主板,罚款人民币1911.83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88.1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到宁津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计量检测发现东侧92#燃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超过示值误差。经调查,该加油站于2023年2月1日在该燃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增加作弊功能并投入使用,调整后每百升汽油减少2L汽油。该单位销售汽油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1、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
2022年10月11日,接到举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小区内部分业户有已安装好的210件假冒“夏新”“AMOI”商标的智能锁。经查,上述锁具为开发商销售楼房时,附赠给购房者的商品。经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批锁具均为假冒“夏新”“AMOI”商标侵权产品,涉案金额1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原县某加油站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3年2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原县某加油站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1800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81167.7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平原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1号加油枪(柴油)和5号加油枪(92#汽油)加油机电脑主板未铅封并有改动痕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晚上为1号加油枪(柴油)和5号加油枪(92#汽油)更换了加油机主板芯片,增加了作弊装置。2022年9月12日开始使用该作弊装置,通过程序控制加油枪少给油1-2%。当事人在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运河经济开发区某驴肉馆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5月18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运河经济开发区某驴肉馆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驴肉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单位大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未提供相关反食品浪费的制度及措施,单间每位最低消费额为58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七条,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7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在购买楼房时销售人员宣传买一楼送小院,入住后就按照物业的要求围了铁栏,结果被城管局定为违法建筑拆除,开发商是欺诈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在售楼时通过现场介绍等形式宣传购买一楼住宅送小院,实际当事人所称赠送的小院土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亦未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故当事人无权赠送,最后造成了业主搭建的小院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建拆除。截至案发,共售出35套一楼住宅。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并委托检测机构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共375袋;购入价格125元/袋,销售价格130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8750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31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0000元。
2022年10月24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武城县某加油站涉嫌商标侵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对加油站进行装修,在其顶棚使用“图片中海石油”标识,对外提供加油服务。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使用“图片中海石油”标识期间,共销售了92号、95号汽油57756.73升,销售金额426.14万元;销售了0号柴油58041.24升,销售金额381328元。当事人使用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3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在进行户外广告巡查时,到达乐陵某置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向消费者保证该商品住宅资质齐全、吸引消费者,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广告中添加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虚假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费用为15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乐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城区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城区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4元,罚款5958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德城区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的电力电缆经抽检,导体电阻(20℃)、绝缘热延伸、护套热失重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山东省电线电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年9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商品和服务价格活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月饼成本价为销售价格的20.29%。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3 包装成本 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10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现场和当事人2023年9月28日视频录像,上述礼盒月饼均已下架。
案例二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禹城市慧铭轩名茶园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城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栾氏普洱翡翠白茶礼盒(规格:200g)长29CM宽19CM高22CM,空隙率约为70%,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白茶。
案例三
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庆云县清心阁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2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奖银针白茶礼盒(规格:5gx18)的空隙率约为79.2%,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现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白茶。
案例四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禹城市王丽香油坊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2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日照绿茶的外包装(长38cmx宽28cmx高8cmx2)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现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日照绿茶产品。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