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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内幕交易“世联行”股票被罚,罚没款合计逾800万元

发布时间 : 2023-10-12 浏览量 : 3987

近日,深圳证监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对父子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深圳证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丁剑、丁争违法所得2085259.47元(约208.53万元),并处以6255778.41元(约625.58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834.1万元。

 

父子内幕交易“世联行”股票被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丁剑,男,19689月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当事人丁争,男,19902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丁剑、丁争二人系父子关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616日,世联行时任董事长、世联行当时控股股东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中国)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松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董事长胡某会面,商讨大横琴受让世联行股份、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等事宜。

 

71日,大横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受让世联行9.9%股份,大横琴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祝某参会。72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与大横琴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情况。

 

77日,世联行披露其股东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居天下)拟减持世联行6%股份。

 

712日,大横琴和华居天下接洽转让世联行股份事宜。716日,大横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受让华居天下持有的6%世联行股份,祝某参会。719日,大横琴与华居天下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不晚于717日,大横琴、世联中国商讨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取世联行控制权。729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正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拟委托大横琴行使其持有的世联行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可能涉及世联行控制权转移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世联行”股票自2020729日起停牌。

 

731日,大横琴召开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会议,同意在受让世联行前述共计15.9%股份后,进一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相关计划84日获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85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大横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世联中国委托大横琴行使其持有的世联行14%股份的表决权,世联行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世联行”股票于202085日复牌。

 

深圳证监局认为,世联行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616日形成,729日公开。祝某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071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对于丁剑与其子丁争内幕交易“世联行”股票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有较为详细的介绍。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201672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20****786。“袁某瑜”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722日,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60****956。经查,201712月至202122日,上述账户由袁某瑜配偶、丁剑之子丁争实际操作。

 

丁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祝某认识多年。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剑、祝某在2020711日、12日、15日、17日、24日、27日共有13次电话联络。其间,丁剑与丁争亦有多次电话联络。

 

2020717日,丁剑安排向“袁某瑜”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当日该银行账户收到丁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200万元后,由丁争于1446操作完成“袁某瑜”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自1449开始买入“世联行”股票。其后,前述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丁剑安排的第二笔资金110万元,由丁争于次一交易日银证转账,并继续买入“世联行”股票。723日,丁争将“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世联行”股票划入信用证券账户,724日开始融资买入“世联行”股票。

 

“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的资金主要来自丁剑,其余为该账户沉淀资金。2020717日至23日,“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999000股,买入金额3142161元。724日、27日,“袁某瑜”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787500股,买入金额3315824元,卖出108100股,卖出金额455101元。85日复牌后,“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陆续清仓“世联行”股票,偿还融资债务后剩余资金515万余元,其中450万元转至丁剑之妻王某,剩余由丁争或其配偶袁某瑜使用。经计算,“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涉案交易盈利2085259.47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祝某多次联络,安排向涉案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由丁争操作“袁某瑜”证券账户几乎全仓交易涉案股票,卖得资金部分转至丁剑之妻王某,部分由丁争或袁某瑜使用。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且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丁剑、丁争二人未提出合理理由或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世联行”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公告、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话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交易所问询函、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丁剑、丁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丁剑、丁争陈述申辩提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未达到优势证明标准,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丁剑、丁争违法所得2085259.47元(约208.53万元),并处以6255778.41元(约625.58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834.1万元。

 

近期多起内幕交易被罚

 

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之一。实际上,除了上述案件外,监管部门近期也披露了多起内幕交易案件。

 

今年915日,厦门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金贤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美力科技”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厦门证监局决定没收金贤德违法所得2722.6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912日,浙江证监局对内幕交易行为开出了两张罚单。

 

根据浙江证监局公布的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刘玉兰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737119.05元(约731.71万元),并处以737119.05元(约731.71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刘国海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刘国海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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