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及9家支公司被罚。
8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及9家支公司一并被罚,相关直接责任人共计9人被罚,罚款合计103万元。
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编制虚假资料
综上,宁夏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予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予以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予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予以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公司予以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予以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予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予以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予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予以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张*天予以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张*予以警告并处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任**予以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武**予以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杨**予以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李*予以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陈**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任佳予以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来源:发现 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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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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