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688619.SH)近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现公告如下:
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厦门监管局认为,罗普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厦门监管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厦门监管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知悉厦门监管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厦门监管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知悉厦门监管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6、对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经中国基金报计算,罗普特在2020年至2022年累计虚增收入3.26亿元,虚增虚减利润2.4亿元。
陈延行,1974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罗普特2022年年报显示,陈延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江文涛,198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厦门市集美区拔尖人才。2007年7月入职罗普特,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碧珠,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2007年9月至2011年5月担任厦门市罗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财务经理兼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8年12月,担任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财务经理及副总经理;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余丽梅,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于公司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副总监。目前担任公司董事秘书兼财务总监。
张翔,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职于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先后担任技术员、副总监、总监等职务;2019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目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林晓月,196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19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旻,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19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2月23日,罗普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4683.00万股,发行价格为19.31元/股。上市首日,罗普特盘中创下股价高点42.22元,此后,该股一路震荡走低。
罗普特募集资金总额为9.04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19亿元。罗普特实际募资净额比原拟募资多1.45亿元。罗普特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原拟募资6.74亿元,拟分别用于“厦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罗普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是王学霖、阮任群。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550.03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国金证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6824.81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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