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被处罚6000元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3年6月25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湘潭市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
2023年3月28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湘潭市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核实该批发公司在其展示厅内摆放了烟花爆竹的有药样品,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此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照,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前,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同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本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在展示厅摆放有药样品,目的就是抱有侥幸心理,只图经营方便,忽略生产安全,只图省事便捷,不管安全生产,是一种典型的舍本逐末、牺牲安全追求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烟花爆竹展示厅摆放有药样品,看似小小的违规行为,却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风险,甚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安全事故,必须坚决打击处理到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切不可心存侥幸和疏忽大意。
三、法律法规适用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载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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