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1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4吨、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罚款23187.5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2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绿聚能”复合肥料经检验总养分不符合《复合肥料》标准及明示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6月22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2022年6月22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经营部于2022年2月15日从江苏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绿聚能”复合肥料7吨共175袋,购进成本为2900元/吨(116元/袋)。至案发时,已售出复合肥料75袋,库存100袋,销售收入10025元,平均销售价格132.5元/袋,产品货值金额23187.5元,违法所得13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相关规定,复合肥料作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肥产品”的单元项之一,其生产标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即GB/T 15063-2020组织生产)。总养分作为复合肥料最主要的技术指标,养分不足将会造成农作物减产,无法有效保障粮食安全。时值春耕生产关键时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制行为,全力护航粮食安全生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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