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检查未见异常,但企业申报数据与行业经营特征不符,问题出在哪里?检查人员通过获取下游企业采购明细,逆查资金流,发现了该企业账外的秘密。
广西贺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协查线索,对某医药公司涉嫌偷税一案立案调查。经过150多个日夜的不懈努力,最终锁定了该企业账外经营,偷逃巨额税款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533万元,滞纳金153万元,罚款373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一份协查函牵出问题企业
2014年,广西贺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份协查函,外地税务机关请该局对某医药公司取得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由于该公司2010年、2011年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经研究,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
专案组认为,该公司是曾有过两次偷税行为的企业,除涉嫌接受虚开发票外,可能还会存在其他税收违法问题,因此调查不应仅局限于发票,应对该公司开展全面检查。
在正式检查前,办案人员对该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进行了摸底调查。该企业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发、零售行业。这类企业销售对象既有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也有相当一部分城乡、街道、乡村的诊所、药店购货时不索要发票。
专案组调取企业申报资料和开票信息资料分析,发现该医药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收入均为开票收入,并没有未开票销售收入。这与该行业企业的经营特点不符。专案组认为,该企业隐瞒不开票销售收入偷税嫌疑很大。
个人账户中发现账外资金
因该医药公司是当地重点税源企业,为减轻办案阻力,根据检查预案,专案组决定先以发票协查名义进入企业调查,在实施发票协查过程中,查看该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涉税资料。但是,检查人员实地初查后发现,该公司财务账目上药品购、销、存各项目并无异常,并与其银行基本账户的资金流水一致。
专案组并没有气馁,按照医药行业经营特点,结合当前不法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法,再次进行案情分析。
专案组认为,企业基本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没有异常,说明该企业有可能将不开票销售业的购进药品、销售取款等各环节,全部采取账外运营方式。
办案人员认为,在不能大量使用现金作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账外购进和销售药品的货款,很有可能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操作。果真如此,查找用于存放账外销售货款的个人银行账户,就成为突破此案的关键。
据此判断,专案组及时调整检查思路与方式,兵分两路实施调查:一组人员负责摸清企业组织架构,调查了解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社会关系,并根据企业财务账目信息,从中筛选与该企业经常有款项来往的重点客户,以备核查;另一组人员根据药品属专卖产品,售后均有销售清单的行业经营特点,对城乡结合部一些小规模药品商店实施调查,了解其进货渠道,并重点调查购买药品时的付款方式,并对相关原始单据进行取证。
功夫不负有心人。检查人员终于从贺州市城乡结合部一些小药品店找到了一些购货时原始转账单据。通过到相关银行调查账户开户人资料,并与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社会关系核对,检查人员确认,转账单据上的账户由该医药公司某主要负责人弟媳开设。该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账户中经常有款项汇入和转出,资金的进出状况与账外经营收付款项的特征高度吻合。
在对该账户多笔汇入款项方外调后,检查人员最终确认,该个人银行账户即是该医药公司用于账外经营收取销售药品款项的账户。至此,案件调查取得关键性突破,该医药公司通过开设个人银行账户方式,隐匿账外销售收入偷税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资金流核查锁定证据
由于汇入该个人资金账户的款项来源众多,金额大,全面查清每一笔款项的来源难度较大。于是,专案组决定,从海量银行流水数据中,筛选款项较大的汇款账户,顺藤摸瓜调查购货单位。经过专案组的不懈努力,检查人员调查取得了大量该医药公司账外与药品经销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销货清单、出库单和银行转账信息等经营证据。
在掌握了该公司账外经营偷税的证据后,专案组约谈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该企业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该公司存储账外经营数据电脑的具体位置。
根据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突击检查了这台存放账外经营数据的电脑,按电子取证程序固定了该企业偷逃税款的电子证据。此外,根据企业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每个月对账的特点,取得了企业定期销售汇总表和销售货款收取情况的明细数据。
经查,该医药公司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共隐瞒销售收入3140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33万元。广西贺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医药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合计1059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由于5年内该公司因偷税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目前广西贺州市国税局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税案评析:查账外收入不能就票查票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医药公司账外经营偷税案。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税务人员透彻分析行业经营特点,制订周密检查预案,灵活机动开展调查,最终成功结案。
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分析了待查企业特征,发现该公司是曾有两次偷税经历的高风险企业,因此没有局限于就票查票。虽然初查无收获,但由于办案人员对该企业所属行业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特点,因此及时改变检查方向,由下游企业购销记录和资金支付入手,逆查涉案企业资金流,最终使案件查办获得突破。
汲取本案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医药流通企业监管,以堵塞征管漏洞。
与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提升监管能力。目前,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通过GSP(产品供应规范)认证的医药流通企业,均要求其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开展经营。税务机关可通过与药监部门共享企业药品的进销存信息,掌握医药流通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以此加强征管。
加强企业销售资金流监控。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医药流通企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备用于经营结算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以及时掌握企业资金流向。如发现企业存在的利用个人现金账户进行药品购销资金结算的现象,应及时开展核查,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定期逆向核查促使医药流通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结合现有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税务机关可从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采集其采购药品的价格信息、配送信息,结合医药流通企业提供的发票等信息,综合分析掌握医药流通企业真实销售情况,通过定期逆向核查,倒逼医药流通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
点评人:覃木荣,广西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作者:容新峰 邓华君 冯绍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创建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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