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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 : 2023-04-14 浏览量 : 7501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1771E

 

  法定代表人:赵同宾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办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于20217月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制造和备件返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包括:

 

  (一)在防城港核电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制造过程中,生产技安部计划员在未收到工艺配套表的情况下就编制了零件出库清单。该行为违反你公司《生产技安部计划管理办法》中3.3“装配零件出库帐单编制依据为技术中心下发的总、部装工艺配套表,随机备件、工具附件清单”的规定,不符合你公司《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质量保证大纲》中2.2.1“凡影响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工艺或图纸来完成”的规定。

 

  (二)在红沿河核电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备件返修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仓储运输部保管员在未收到领料单的情况下就将连杆出库。该行为违反你公司《仓储管理控制程序》中6.3.3“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领用产品和物资,应持领料单并经生产技安部或采购部审批后方可领用,仓储运输部保管员应按审批的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的规定,不符合你公司《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质量保证大纲》中7.2装载、贮存和运输“制定并运行《仓储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

 

  2.测量记录人员未按翻新连杆技术要求测量连杆小端衬套外径与内径。该行为违反你公司工艺指导书《核电18PA6B柴油机连杆翻新工艺》中3.6“小端衬套外径Φ”与“小端衬套内径Φ”的规定,不符合你公司《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质量保证大纲》中8.1“作业中严格执行工艺文件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的要求。

 

  3.《红沿河核电柴油机循环备件翻新项目18PA6B连杆翻新质量计划》编制、批准和关闭人员隶属技术中心,并非隶属检验计量部。违反你公司《质量计划管理程序》中5.3.1“检验计量部根据零部件制造、装配和试验的工艺、工艺路线和进口、外购件清单,对柴油机及机组本体的主要制造过程或者买方指定的制造工序编制质量计划”、5.6.1“检验计量部在各方(SXD、买方或业主)选择的质量控制点见证完成后关闭质量计划”以及《文件管理程序》中6.1.1.5“质量计划由检验计量部编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不符合你公司《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质量保证大纲》中3.1.4.17“检验计量部负责编制柴油机(含零部件)及机组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4.1.2“所有影响质量的工作文件应由指定的部门和合格的人员编制,由有资格的人员(或有关专家)审查,并经主管负责人或授权人员批准”和8.5.1“制定并运行《质量计划管理程序》,对机组重要物项的制造过程进行明确规定并加以控制”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会议纪要、程序文件、检验记录、相关说明等文件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32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216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312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2301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司质呈〔20232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第七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八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二)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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