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了《湖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湖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该《清单》和《指南》一共涵盖35项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明确了办理渠道、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查询这35项标准化的医保经办服务详细信息,“湘医保”公众号前期已推送第1—30项内容。今天推送第31—35项内容。
31、住院医疗救助申报
01事项名称
住院医疗救助申报。
02受理单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03服务对象
符合医疗救助报销的参保对象。
04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2)线上办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门户网站、湖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
05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报销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医疗救助的费用报销。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报销,审核不通过的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4)拨付。通过银行账户发放。
(5)办结。
06办理材料
(1)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医疗费发票。
备注: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07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08查询方式
现场查询、线上查询(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电话、门户网站、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09监督电话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10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办理等。
32、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1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2受理单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03服务对象
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
04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2)线上办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门户网站、湖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
05办理流程
(1)申请。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现场或线上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考察评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医疗服务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医保管理要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对经当地医保部门现场评估合格的,不再重复组织现场评估。
(4)结果公示。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示。
(5)签署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拟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商谈判,确定协议内容,网上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签约名单及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办结。开通联网结算业务。
备注:办理环节根据国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进行调整。
06办理材料
(1)《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医疗机构全称的公章)(表19,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下载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全称的公章);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主要是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医疗费用构成,基金支出存在的风险,建议等;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材料1、2为申请办理时须提交的资料,材料3—6可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进行核查。
07办理时限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08查询方式
现场查询、线上查询(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电话、门户网站、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09监督电话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10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办理等。
33、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1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2受理单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03服务对象
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04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2)线上办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门户网站、湖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
05办理流程
(1)申请。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考察评估。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对零售药店所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对零售药店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等情况是否符合医保管理要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对经当地医保部门现场评估合格的,不再重复组织现场评估。
(4)结果公示。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向社会公示。
(5)签署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拟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协商谈判,确定协议内容,网上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签约名单及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办结。开通联网结算业务。
备注:办理环节根据国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进行调整。
06办理材料
(1)《湖南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加盖零售药店公章)(表20,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下载电子版);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主要包括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药品费用构成、基金支出存在的风险、建议等;
(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材料1、2为申请办理时须提交的资料,材料3—8可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进行核查。
07办理时限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08查询方式
现场查询、线上查询(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电话、门户网站、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09监督电话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10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办理等。
3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01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02受理单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03服务对象
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且产生了结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04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注:本事项无需线下办理。
05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上申报。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受理申报数据。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定结算金额。
(4)拨付。对确认的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拨付。
(5)办结。
06办理材料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07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08查询方式
线上查询(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电话、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
09监督电话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10评价渠道
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办理等。
3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01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02受理单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03服务对象
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且产生了结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04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05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上申报。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定结算金额。
(4)拨付。对确认的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拨付。
(5)办结。
06办理材料
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07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08查询方式
线上查询(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电话、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
09监督电话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10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办理等。
来源:湘医保